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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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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发〔2012〕13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1-06生效日期:2012-01-06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相关处(室、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54号),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工作,现将《〈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政府签状企业、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金发放。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各自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与市政府签状企业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从业人员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流程:

  (一)签状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由各委、办、局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奖励申请表》。

  (二)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处职能分工,将企业或委、办、局提出的申请分拨给相关处(室)进行核实,并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三)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企业或委、办、局领取奖金,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奖励资金领取表》(附件2),由企业或各委、办、局发放到隐患报告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励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二章 群众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处(室)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支队负责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牵头协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举报电话受理;纪检监察室负责举报奖金发放的审核;办公室负责举报奖金汇总发放。

  (二)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察支队负责市政府签状企业(含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企业,下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按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市政府签状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查处。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必要时市安监局可以直接查处。

  (三)举报人通过信函举报的案件由信函接收处(室)按本条款第二项的职责分工报送相关处(室)查处。

  (四)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处(室);查处处(室)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整改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情况,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查处处(室)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工作流程: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事项,填写《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附件3),对举报内容编号登记,报主管领导批阅后,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关处(室)查实。

  (二)相关处(室)接到举报事项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查实办结。

  (三)查处处(室)查实后,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研究确定奖励等级档次,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并与查处资料一起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完成审批后,查处处(室)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办公室。

  (五)办公室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局长审批,并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5)。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查实后一周内发放到举报人。

  第七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

  (三)举报的事故隐患属于正在落实整改的;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金设立、发放

  第十条 奖励等级分为五等10档。分别是:四等(1档100元、2档200元)、三等(3档500元、4档1000元)、二等(5档2000元、6档3000元)、一等(7档5000元、8档8000元、9档10000元)和特等(10档30000元)。奖励等级档次的划分参照的主要因素是:举报内容或线索的真实、详尽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数量;事故隐患的紧迫程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造成直接后果的严重性;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等。

  (一)对报告、举报事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四等范围内奖励:

  1.可能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查获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际价值5万元以下的;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实际进货价值5000元以下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实际价值1万元以下的;

  4.被处以1万元以下经济罚款的。

  (二)对报告、举报事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三等范围内奖励:

  1.可能造成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查获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际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3.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实际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 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罚款的。

  (三)对报告、举报事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二等范围内奖励:

  1.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查获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际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实际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实际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罚款的;

  (四)对报告、举报事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一等范围内奖励:

  1.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查获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际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实际价值5万元以上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实际价值10万元以上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4. 被处以10万元以上经济罚款的;

  5.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对报告、举报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举报人特等奖励。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每季度末将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每年底向市财政局报告全年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 给予特等奖励时,由查处处(室)将隐患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奖励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办公室按程序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除区市县奖励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给予再次奖励。由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性质,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综合协调处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再次奖励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工作,以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受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参照本细则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季度将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在每季度市政府事故防范暨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对报告、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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