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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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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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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6】14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6-10-17生效日期:2006-10-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2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批由市环保局污控处组织实施。

  四、除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和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网上办理。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网上办理程序:

  1、注册用户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登陆大连市环保局网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http://www.epb.dl.gov.cn/tdanger)下载“大连市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年度计划备案表”两份,填写加盖公章后,同时持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到市环保局备案,领取转移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登陆大连市环保局网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http://www.epb.dl.gov.cn/tdanger)下载《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备案表》两份,填写加盖公章后,同时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环保局备案,领取接受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在备案年度内有效。

  2、申请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进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点击“转移单位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一部分并提交。市环保局对产生单位所提交的联单在两日内审核确认,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发放联单编号;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3、查询、打印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查询联单是否获得批准。获得批准的,转移危险废物;未获批准的,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

  4、运行联单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部分并提交。

  5、接受联单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按照转移单位在网上提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验收危险废物,填写联单第三部分并提交环保局。

  6、联单办结

  市环保局对联单办理、运行、接受情况进行确认,有关数据存入数据库。

  六、跨市转移危险废物以及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需到市环保局办理手写联单。办理程序如下: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或跨市转移危险废物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大连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并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大连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联单编号和手写联单;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运行和保存联单。

  七、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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