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三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11年3月21日召开的今年第6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管理费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切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钟慧苇;联系电话:23391560)
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管理费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管理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运营管理费(以下简称:运营费)是指企业将在线监控设备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社会化运行时,企业和财政部门依据运营合同向运营商支付的运营费。
第四条 运营费按市、镇街、企业3:3:4比例负担。
市、镇街财政负担部分,由市、镇街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商支付。镇街财政分局逾期未支付的,由市财政局统一由镇街当年的排污费分成及税收分成中扣减。
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根据运营合同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直接向运营商支付。
第五条 市、镇街财政负担部分由我市排污专项资金中支出。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根据各企业的在线监控设备和运营情况,编制各自应分担的运营费年支出计划,将运营费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当年的运营费支出首先从当年排污专项资金中支出,当年不足支付的再从历年分成的排污专项资金结余中支出,仍不足支付的,由本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政府应指定镇街环保分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运营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镇街环保分局和镇街财政分局对运营费进行审核。
第八条 运营商须按相关的规定完成运营工作,并接受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营费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运营商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把季度运营总结报告和《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审核支付表》等相关资料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送市环保局审核。
第十条 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通过网上付费管理系统向镇街财政分局、环保分局和企业发出初步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镇街财政分局、环保分局自收到网上审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付费管理系统,根据运营商的运营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逾期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默认同意。
第十二条 企业自收到初步审核结果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付费管理系统向市环保局反馈意见,逾期反馈的视为默认同意。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结合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纸质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支付市财政负担部分的运营费,市环保局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向镇街财政分局、环保分局和企业下发运营费核定通知。
第十五条 镇街财政分局、企业自收到运营费核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运营费拨到运营商的银行账户。镇街财政分局逾期未支付的,由市环保局核实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再由市财政局统一由镇(街)当年的排污费分成及税收分成中扣减。
第十六条 运营商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的15日前,把《镇街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审核支付表》等相关纸质资料补送到镇街财政分局、环保分局,补充纸质文件审核并签章,完成后必须在当月月底前上交到市环保局。
第十七条 镇街财政分局、环保分局自接到纸质审核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网上审核情况补充书面的审核意见,签章,并回复运营商。
第三章 运营费计量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每季度的运营费根据运营商当季实际委托第三方运营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数、年运营费、实际运营月份数和核减费用等计算。
运营费计算公式如下:
P总= (∑ Pi÷12×Mi)-P核减
1≤i≤n
P总:实际应付的运营费
Pi:企业i的年运营费
Mi: 企业i的实际运营月份数。
n:运营企业数
P核减:核减费用
第十九条 核减费用根据市环保局对运营商的季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情况核定,具体按照《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如在线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出现异常,运营商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若设备故障或数据异常非运营商责任的,以书面方式说明实际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环保局和所在的镇街环保分局核实,不予扣减运营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运营商对在线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向市环保局申请评定。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介入评定,评定费用由责任方支付。若责任方是运营商,评定费用从运营费中扣减。
第二十二条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营商须将合同正式文本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运营费根据备案的运营合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停产、搬迁等原因需停运在线监控设备的,须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上报市环保局审核,经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 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审核支付表.doc
2.____年____季度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核定通知单.doc
3.____年____季运营项目清单.doc
4._____镇街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营费审核支付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