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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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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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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12〕8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11-24生效日期:2013-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1日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4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二、考核监管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构信用管理主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保护厅初审评价机构申请环评资质晋级或评价范围调整等业务的重要依据。

  三、日常考核

  第九条 在省环境保护厅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日常考核由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机构、建设单位分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情况评分,并按照3:6:1比例综合计算得出考核成绩,保留小数点之后1位;计算得出的分数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成绩。评估机构评分包含专家日常考核分数,采用第一次召开评审会时专家组考核分数平均分。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日常考核成绩用审查小组评分代替评估机构评分。

  日常考核办法由各地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从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性、环评文件修改时效性等方面对评价机构进行评分。环保部门评分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评分表》(见附件1)评分,按照百分制评定。在出具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的同时完成考核表。

  因编制质量问题被省环境保护厅行文退稿的,每退稿一次在日常考核成绩的基础上减扣3分,按减扣后的分数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日常考核成绩;同一项目因编制质量问题连续被退稿两次及以上的,评定为考核不及格。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在结合专家评审会专家组考核评分表平均分的基础上,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文件规范性、环评文件修改时效性、专家会议准备情况、环评文件编制人员现场回答专家提问情况等方面对评价机构进行评分。评估机构评分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二—评估机构评分表》(见附件2)评分,按照百分制评定,在出具环评文件评估报告的同时提交评分表。

  对于不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专家考核评分由环保部门或评估机构参照《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三—专家评分表》进行评分。

  因编制质量问题被评估机构行文退稿的,每退稿一次在日常考核成绩的基础上减扣3分,按减扣后的分数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日常考核成绩;同一项目因编制质量问题连续被退稿两次及以上的,评定为日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召开复核会的,每复核一次日常考核成绩减扣2分。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成员按照《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三—专家评分表》(附件3)的要求,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百分制打分)。评价机构专家考核成绩采用专家组评分的平均分。若专家组评审意见未予肯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结论,则专家考核成绩不得高于70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评价收费、合同规范性、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报告书质量等方面,对评价机构进行评分。

  建设单位评分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四—建设单位评分表》(见附件4)评分,按照百分制评定,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后,领取环评文件批文之前提交评分表,并需在评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抽查评价机构环评文件,抽查的环评文件考核形式参照第十至十三条的形式进行。抽查成绩作为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每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各评价机构需提交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需对辖区内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各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自评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和抽查,并结合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年度所承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日常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作为该评价机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的比例为70%。

  第十七条 省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含注册地不在广东,但在我省备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需按照《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5)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或委托省技术中心)对各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自评情况进行审查复核;根据经复核之后的评价机构自评成绩、日常考核成绩(占70%)、各地级以上市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成绩综合计算得出年度考核结果,评分表详见附件5。其中,各地级以上市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加分、扣分的主要依据,累计不超过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年度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含80分);

  合格:年度考核分数在60~80分(含60分);

  不合格:年度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

  五、考核结果发布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如下信息:(一)各评价机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二)年度考核结果;(三)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机构的日常考核成绩等。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之前将在辖区内从事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上传环境影响报告书日常考核成绩。

  六、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一年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机构(表扬的评价机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家,如平均分80分以上的不足3家,则取排名前三位)、或年度考核优秀的评价机构在全省范围通报表扬,并抄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机构,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视情提请环境保护部对该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环评业务范围或暂停、取消该评价机构环评资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5、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

  6、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2次以上(含2次)分数低于60分;

  7、年度考核不合格;

  8、不按规定接受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或在考核检查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评分表.doc

  附件2: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二—技术评估部门评分表.doc

  附件3: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三—专家评分表.doc

  附件4: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之四—建设单位评分表.doc

  附件5: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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