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噪声及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对排污者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扬尘对大气造成污染的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对他人造成干扰的,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本通知所称扬尘,是指码头(煤炭装卸)、煤炭堆放场在装卸、堆放煤炭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对排放扬尘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三)噪声超标排污费由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扬尘排污费由装卸、堆存煤炭的经营单位负责缴纳。
二、工作职责
总量科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企业如实做好噪声、扬尘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监测站要加大对企业噪声、扬尘排污的监测工作,为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充足有效的监测数据;环监分局及各环保分局要加大对噪声及扬尘排放现场的监察力度,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各自的征收范围,做好噪声超标排污费、扬尘排污费的核定及征收工作;法规科要依法做好对拒绝申报或拒缴噪声超标、扬尘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三、征收依据
(一)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计征,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详见附件1)。
(二)扬尘排污费的计征,参照《排污费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第二十一章第七节关于煤炭装卸及煤炭堆存粉尘排污系数的范围,同时借鉴其他市工作经验,结合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我市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详见附件2)。对设有防风墙、除尘设施、喷水装置及封闭储存仓的扬尘源,扬尘排放量可经核减后再进行排污费计征。
(三)对拒绝申报或拒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除按掌握的数据依法征收排污费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以负责任的态度,高度重视噪声和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将其作为环境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相关规范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分局要从收费人员的配备、收费业务知识的掌握、相关设备的配置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环监分局要在2012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分局做好培训工作,确保我市噪声超标和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2012年第一季度,环监分局要会同各分局全面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噪声超标和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从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即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噪声超标收费和开展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附件: 1.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2.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梁均乐;联系电话:23391539)
附件1: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12345678
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
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附件2: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对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按实测数据计算排放量;对不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按下列核定原则分别确定煤炭装卸与煤炭堆存粉尘排放量: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3.53~6.41kg/每装卸t煤。
(一)装、卸属于一个生产周期,按照每装卸1吨煤炭排放粉尘4公斤计征(按煤炭质量算,排污费为0.6元/吨)。
(二)装卸场所采取除尘、喷淋等环保措施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与施工方现场核查确定排放量。
1.装卸作业有固定或游动式除尘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按70%计征。
2.装卸作业有固定或游动式除尘设施并正常运行,同时对装卸场所及周边进行喷淋的,按40%计征。
3.装卸作业在全封闭系统内完成,没有粉尘外排的,不征收排污费;装卸作业在半封闭系统(有顶盖)内完成的,按30%计征。
二、煤炭堆放扬尘排污费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1.48~2.02kg/(t煤·a)。
(一)露天堆放的,按照堆存1吨煤炭每年排放粉尘2公斤计征(按煤炭质量算,排污费为0.3元/吨/年),堆放不足1年的按月计征。
(二)煤炭堆放场所建有防尘装置或进行覆盖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与施工方现场核查确定排放量。
1.堆放场地周边20米内建有高于煤炭堆放高度的防风墙,按80%计征;煤炭堆放高出防风墙的,按90%计征。
2.建有煤炭喷淋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按70%计征。
3.建有防风抑尘网,但未建喷淋设施的,按20%计征;建有防风抑尘网,并建有喷淋设施且正常运行的,按10%计征。
4.对煤炭堆放场采取覆盖措施的,按覆盖面积比例进行扬尘量扣减。
5.煤炭贮存在封闭式储存仓的,不征收排污费;贮存在半封闭式储存仓(有顶盖)的,按30%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