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9月26日被《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废止《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签具意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悬挂于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的监督。《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发证的物价局年审,年审不收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派驻保安人员的,应当在合同内明确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及费用负担。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选派到委托方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配备服装及器械、在岗位培训等费用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
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配备服装及器械、在岗培训等费用由组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20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