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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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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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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劳安[1998]2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类

颁布日期:1998-02-23生效日期:1998-02-23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8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来,对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和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我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工种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已无法满足目前生产工作实际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以我厅名义颁布实施。为确保新《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护品由企、事业单位免费发给职工使用,均须实物发给,不准折发现金。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发放、领取、保管回收、修补等各项制度,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三、 对从事有毒、有传染性、有放射性危害工作的防护服,必须由企、事业单位集中洗涤或缝补。

  四、 企、事业单位应经常检查、试验防毒面具、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用具、安全带、绳、网以及特殊护品的质量,并妥善保管,保证安全有效。

  五、 发放给职工使用的护品,必须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护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护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六、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职工的护品可参照本标准中有关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七、 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厅颁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今后,各系统护品发放标准如需要调整补充的,凡属工作报类的(包括棉布、化纤工作服、反穿衣、耐酸工作服、防寒衣等)由省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其他的护品发放标准则按系统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抄报省劳动厅备案,无省主管部门的,由省劳动厅直接审批。

  八、 新编《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同时废止。

  广东省劳动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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