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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湖北省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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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13]38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26生效日期:2013-08-2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商务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为加强我省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二恶英具有很强生物毒性,同时具有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特点,进入环境将长期残留,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依据2008年我省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数据,我省现有11类二恶英排放源单位363家,二恶英估算年排放量186.6克,涉及钢铁、再生有色金属和废弃物焚烧等多个领域。随着“十二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预测二恶英排放量将继续增长,我省二恶英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国家实施计划和指导意见对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湖北、保障群众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并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预防新源、削减旧源,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积极推动全省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抓好全省废弃物焚烧、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和再生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其它现有二恶英产生源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污染治理。重点防治区域为武汉、黄石、鄂州、十堰、荆州等地区。

  综合防治、协同增效。将二恶英污染防治与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企业二恶英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推动二恶英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目标任务

  对全省废弃物焚烧、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和再生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行二恶英污染削减和控制措施,降低二恶英排放强度。到2015年,重点行业二恶英类单位产量(处理量)排放强度削减10%,重点地区、行业新源二恶英排放达标率85%。加强我省二恶英排放源重点监管企业二恶英污染防治。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60号)精神,发挥市场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加速淘汰炼钢、铁矿石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二恶英污染严重、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

  2.严格环境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恶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恶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恶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恶英产生。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各级发改、经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将二恶英削减和控制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鼓励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工艺技术和防控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名单。二恶英重点排放源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方案,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省环保厅和相关部门报告。各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行业所有排放废气装置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二)切实推进重点行业二恶英污染防治

  4.加强铁矿石烧结的污染防治和减排。铁矿石烧结应通过选用低氯化物含量原料、减少氯化钙使用、对加入原料中的轧钢皮进行除油预处理、增加料层透气性、采用粉尘返料造球等措施减少二恶英的产生。鼓励采用烧结废气循环技术减少废气产生量和二恶英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废气综合净化设施。鼓励企业选择先进工艺,优化工程设计,实现常规污染物与二恶英协同减排。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加快淘汰小型烧结机。

  5.强化电弧炉炼钢排放源预处理。电弧炉炼钢企业,应对废钢原料进行预处理。不得在没有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采用废钢预热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电弧炉装备工艺特点开展二恶英减排工程实践。

  6.强化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加速淘汰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坩埚炉等工艺落后、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金属回收率低的技术装备。现有再生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封闭化生产。

  7.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恶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完善二恶英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8.认真落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实施《湖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划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9.严格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重点排放源二恶英排放清单。实施二恶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对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二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恶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应报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超标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改正。加强对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促使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将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置。

  10.不断提高二恶英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二恶英监测能力建设,高标准建成我省二恶英实验室,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二恶英监测技术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逐步开展环境介质二恶英监测工作,重点是排放源周边的敏感区域。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促进企业主动削减的经济政策体系,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二恶英削减的生产方式。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加快二恶英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序退出。大力推动二恶英削减和控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有关科技发展计划应将预防、减少和控制二恶英产生的替代工艺、替代技术,以及过程优化、尾气净化技术和设备等列为重点,加大研发和工程示范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二恶英削减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政府对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环保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二恶英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定期通报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保证各项措施和规划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二恶英危害及可防可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并支持二恶英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重点行业二恶英削减和控制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节能减排等环保投资时,应加大对重点源二恶英削减和控制的支持力度,鼓励当地企业削减和控制二恶英。积极引导各类资本进入二恶英削减控制领域。积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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