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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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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3〕12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08-17生效日期:2013-08-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安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9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7日

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库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等级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省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以及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不明确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并负责协调、指导。跨省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协调。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统一调配,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或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武警森林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在省、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请求有关方面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装备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设区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设备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向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Ⅰ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Ⅱ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应当建立25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见附件3)。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我省森林资源分布和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与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布局,将全省划分为5个森林火灾扑救区域(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4)。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武警森林部队落实。

  6.3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省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设区的市、县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

  4.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驻

  皖部队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附件1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工作,做好火场跟踪监测,协调组织扑火工作,加强省级物资储备,开展损失评估,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大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和紧急调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必要时进行交通疏导,维护治安秩序,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支持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

  省交通运输厅、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协调、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会同省林业厅建设森林火险气象监测站,建立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报预警信息;在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附件2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政府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根据需要,可以增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传达省委、省政府指示,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国家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扑火工作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3)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安置,并保障其基本生活;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和紧急药品支援。

  (4)应急保障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电力供应。

  (5)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开展森林火灾案件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专家组。由省林业厅从森林防火专家库中遴选部分成员,并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

  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将全省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由高至低划分Ⅰ、Ⅱ、Ⅲ级。名单如下:

  一、Ⅰ级火险县

  滁州市南谯区、明光市、全椒县、凤阳县、定远县

  六安市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

  芜湖市南陵县

  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池州市贵池区、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

  安庆市桐城市、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二、Ⅱ级火险县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

  蚌埠市怀远县

  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八公山区

  滁州市来安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寿县、霍邱县

  马鞍山市含山县、和县、当涂县

  芜湖市无为县

  宣城市郎溪县

  铜陵市郊区、铜陵县

  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怀宁县、望江县

  三、Ⅲ级火险县

  合肥市长丰县、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濉溪县

  亳州市谯城区、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

  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

  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五河县、固镇县

  阜阳市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

  淮南市凤台县、谢家集区、潘集区

  滁州市琅琊区、天长市

  六安市叶集试验区

  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

  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县、繁昌县

  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

  安庆市迎江区

  附件4

  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指挥部

  驻皖部队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解放军和武警其他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1)皖南林区。由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和省地共建皖南林区各专业森林消防队编成。

  黄山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黄山区森林消防一中队、歙县森林消防队、休宁县岭南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黟县宏村镇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祁门县西武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泾县马头林场森林消防队、旌德县庙首林场森林消防队、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东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宣城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宣州区夏渡林场森林消防中队、宣州区高立洪林场森林消防中队、郎溪县高井庙林场森林消防队、广德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宁国市林业治安消防队、泾县马头林场森林消防队、旌德县庙首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南陵县国有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黄山区森林消防一中队、歙县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2)大别山林区。由省地共建大别山林区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编成。

  安庆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安庆市大龙山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岳西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潜山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枞阳县将军庙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无为县周家大山林场森林消防队、舒城县森林消防专业队、霍山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贵池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东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六安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金安区燕山林场森林消防队、裕安区森林消防专业队、霍山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舒城县森林消防专业队、金寨县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肥东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森林防火队、岳西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潜山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3)沿江林区。由省地共建沿江林区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编成。

  池州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贵池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东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枞阳县将军庙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南陵县国有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铜陵市森林公园防火专业队、黄山区森林消防一中队为第二梯队。

  铜陵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铜陵市森林公园防火专业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南陵县国有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芜湖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南陵县国有丫山林场森林消防队、无为县周家大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铜陵市森林公园防火专业队、枞阳县将军庙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宣州区夏渡林场森林消防中队、泾县马头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马鞍山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马鞍山市林场森林消防队、当涂县青山林场扑火专业队、含山县苍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和县国有鸡笼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肥东县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无为县周家大山林场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

  (4)皖东林区。由省地共建皖东林区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编成。

  滁州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滁州市沙河集林业总场扑火一队、滁州市沙河集林业总场扑火二队、滁州市管店林业总场森林消防一队、滁州市管店林业总场森林消防二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肥东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含山县苍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和县国有鸡笼山林场森林消防队、当涂县青山林场扑火专业队为第二梯队。

  合肥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肥东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森林防火队为第一梯队,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金安区燕山林场森林消防队、裕安区森林消防专业队、舒城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梯队。

  (5)其他区域。无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就近调动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和省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增援。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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