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深圳中安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提高工伤事故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调整我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提高一次性工亡赔偿标准,保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执行新的保费标准,2010年发布的保费标准废止。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深圳中安信保险经纪公司及有关保险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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