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处置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处置暂行办法》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处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隐患举报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采用电话(12350、2035555)、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我局或有关部门(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局、省安监局等)反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一、隐患举报的受理
1、收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2、采用电话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值班人员接报后须认真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并在值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投诉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以及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记录应字迹工整,表述完整,无疏漏。
3、采用走访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值班人员须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指定一人参与接待。采用多人集体走访的,应当建议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接待人员须核实当事人身份和联系方式,了解并准确记录投诉人反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诉求,投诉人属于单位委派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4、通过局门户网站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每天上班后上网查看,将投诉人投诉的情况进行登记,录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系统,建档备查。
5、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或有关部门转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件,由办公室统一收件处理。
6、上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经办公室受理或执法支队录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登记表》后,呈局领导批示。
7、以下举报内容可不予受理,但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反映:
(1)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
(2)举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安全生产事故投诉。
二、隐患举报处理原则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不得将举报材料及需要保密的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人员或单位,不得泄漏或暴露投诉人信息。
除本人同意外,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三、隐患举报处理方式
1、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受市安监局委托,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工作,履行受理、登记、呈报、转办、核查隐患举报等事项。
2、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由执法支队制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登记表》,统一建档备查。
3、属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隐患举报,由执法支队依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转区安监部门核实处理;区安监部门在核实后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以上报市安监局共同协调研究处理:
(1)属于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隐患,区安监局难以处理的;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调或受理有争议的。
4、领导作出批示,由执法支队承办的,由执法支队落实人员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5、不属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隐患举报,由执法支队依据《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市安委办名义函告或通过金宏网转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6、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隐患举报,由执法支队提出或研究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监管部门后,通过函告或金宏网形式,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转交相关行政机关或监管部门核实处理,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抄告辖区安委办跟踪落实。
7、一时难以确定监管部门的隐患举报。由执法支队或区安监局到现场察看,能予办理或处理的,立即给予办理;需要通报或转相关监管部门办理的,由执法支队或区安监局函告相关监管部门给予办理。
8、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安监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应以书面形式来函,由办公室呈报局领导批示,同意后方能参加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四、隐患举报处理时限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信息后,接报信息人员或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般情况下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包括信息登记、呈报领导、电话联系相关人员或部门等),遇紧急情况,接报信息人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并按带班领导指示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的,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3、承办人员核实处理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如电话、网络等)向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已经联系或未能联系上投诉人的,均应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登记表》中记录并加以说明。
4、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并已函告或通过金宏网转相关监管部门核实处理的隐患举报,应在函件中注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并要求将处理情况抄告我局。
五、隐患举报处理归档
1、由执法支队承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应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登记表》中载明以下内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已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对调查处理情况是否认可等信息,并按照“一起一档”规范管理。文档案中应包含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相关要件,或执法支队承办的转办函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反馈情况等资料。
2、执法支队每年年终应根据《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对年度投诉人通过电话、书信、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进行汇总考评,对举报属实的投诉人给予必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