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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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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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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知公告

颁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24生效日期:2013-10-24

备注:本法规已于年2024月8日29被《江苏省工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经信委,昆山、泰兴、沭阳经信委(局):

  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精神,我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江苏省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我省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铸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和《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铸造企业进行准入申报,协助省经信委开展现场查验和工信部开展现场抽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各市经信委(局)可制定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工信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经由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三市(县)经信委(局)汇总,向省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地方经信部门出具企业符合产业规划证明文件;
  (七)地方环保部门出具企业环保达标证明文件;
  (八)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省经信委统一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组织省级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查验,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工信部。每年统一受理时间视具体情况进行通知。

  第八条 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信部。

  第十条 被工信部列入抽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内容要求主动做好备查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应接受各级经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违反工信部准入规定情形的,可向省经信委及各市经信委实名举报或投诉。
  出现重大违规问题、被工信部列为拟撤销准入资格的企业,应主动提前向省经信委报告,并接受工信部组织的论证。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省经信委将督促企业整改,整改合格的,2年后可重新申请准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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