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已废止)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3〕6号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14生效日期:2013-10-14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由于暂时没有替代法规,可继续使用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0月14日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燃气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户户内供气的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调压器、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
  本办法所称用气情况,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免费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居民用户整改。
  居民用户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予以配合。居民用户应当允许安全检查人员入户实施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在居民用户楼房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和燃气泄漏检测仪或者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进行。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用气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 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由该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如下情形进行检查:
  (一)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二)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三)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四)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五)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六)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七)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八)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九)燃具是否漏气;
  (十)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十一)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居民用户签发隐患告知书;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还应当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并加贴封条,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居民用户应当对隐患告知书中注明的隐患进行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燃具生产厂家或者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隐患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对安全检查中关闭的阀门,居民用户不得自行开启使用并应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
  居民用户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管道燃气企业予以确认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九条 居民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签发的隐患告知书予以签收,对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予以确认。
  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隐患告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和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送达用户。

  第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建设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深圳)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叉车运行监测系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住房建设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