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两年,到期自动失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通过电子标签RFID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对应的消纳场地次数。
第四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实行RFID电子身份绑定,在运输过程中保持RFID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RFID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无RFID电子身份绑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水运中转码头以及消纳能力在100万方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保存RFID信息一年,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和获取数据。
第九条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RFID 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