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保,司法无力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难以衡量,康菲溢油事故给我们敲响了海洋环境保护的警钟。康菲溢油一案进入公众视线以来,尽管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介入溢油事故调查,展现了监管者强硬的态度,但此次介入康菲溢油事故调查的七部门中缺少司法机关,调查的威慑力打了折扣。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在内容上很少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以后,受害者如何索赔,海洋生态破坏如何修复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后,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康菲溢油事故后,养殖户数亿元的损失和国家海洋生态破坏的损失至今索赔无望以及康菲公司对污染赔偿只字不提的状况,与墨西哥湾英国石油集团公司(BP)漏油事故的处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至此,康菲溢油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中国第一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案——“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损害案开创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先河。但是,通过“塔斯曼海”轮海洋生态损害案的案情进展和一审判决结果不难发现,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细节上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如此,康菲溢油一案中,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应当代表我国政府就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渔业资源等财产损失向致害者康菲中国行使索赔权。但是,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只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使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罚款,最高也不能超过30万元。显然,相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这种行政罚款的数额远远抵不上自然生态所遭受损害带来的损失。“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金科玉律。当5500平方公里的海域受到原油污染后,渔民养殖和国家海洋生态的损害却得不到污染者的任何赔偿和补偿以及生态治理恢复的承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及其执法机制在这样一起污染事故面前显得十分无力和无奈。司法不作为、司法无力,是形不成对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高压态势”的主因。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际上,海洋溢油事故的赔偿金额往往是“天文数字”。不仅需要对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更需要对海洋环境的长期生态损失进行赔偿。纵观国外,在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约束制度中,赔偿与刑罚始终是悬于肇事方头顶的两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肇事企业牢记教训,而刑罚也足以让相关责任人承担违法代价。在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美国司法部门曾以《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等数部法律为根据,展开民事和刑事双重调查,追究英国石油集团公司(BP)的责任,并要求索赔和惩罚,高额的赔偿金背后是明确的法律支撑。虽然直接肇事者是BP公司的作业方(承包方)瑞士越洋钻探公司,但是事发后,在美国司法部的介入下,BP公司公布了共计200亿美元的墨西哥湾漏油赔偿基金的方案。BP公司已向该基金注入了首期30亿美元资金,向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企业提供赔偿,将一直持续到2013年。同时,美国政府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康菲溢油事故遭遇的司法“沉默门”,相比美国对待BP公司石油泄漏污染墨西哥湾事件时,司法部在事故一发生就介入刑事调查,简直天壤之别。英国BP公司由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筹资了500亿美元的赔偿金;面临长达7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禁令;而且,就最新的进展来看,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赔偿金额上限或被取消,也就是说上不封顶,BP公司很可能为此倾家荡产。2012年9月上旬,美国司法部发布声明表示,打算出具证据证明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犯下了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以此重申对英国石油巨头BP的强硬立场。虽然至今尚未对墨西哥湾溢油索赔诉讼作出最终判决,但是污染者BP公司、美国司法部等主体在事发后的积极态度以及美国相关法律依据的完善值得中国借鉴和思考。 责任追究,依法行政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或许已告一段落,但康菲溢油事故还远远没有结束,对它的法律追问才刚刚开始。毫无疑问,此次康菲溢油事故对油田周边海域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也给周边海产养殖等渔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损失。作为此次事故作业方的康菲公司及中海油等相关单位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康菲溢油的责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际法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对领海的“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行为视为损害沿海国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第220条规定,沿海国“对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任何违反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污染的该国按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或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可提起司法程序。”国内法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24条都作了相应规定。就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国家对海洋生态及生物资源拥有所有权,国家就是权利主体,康菲公司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包括渔民、养殖户及周围沿海将来可能受到油污损害的人群,这些人为一般民事主体,与康菲公司也有损害赔偿关系,都可向康菲公司主张民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的项目运行之前,应当进行“三同时”验收,即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该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产生和蔓延,而且污染损害范围扩散之大,触目惊心,说明该项目运行之前“三同时”的验收特别是“三同时”的有效性验收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从国家海洋局启动对漏油事件的责任追究以来,康菲公司的行政责任正在一步一步被追究,最早的为约谈,然后是对他们进行谴责,紧接着是限产,以及最近的“三停”,这都是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追究康菲公司的行政责任。 刑事问责,一问到底 康菲溢油事故中,康菲公司除了应该承担上述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这一块来看,康菲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这么大的海面污染事故,持续时间那么长,且其中不排除有明知故犯的情况,故此案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不能追究它的刑事责任? 从国家海洋局的认定结果看,康菲在溢油事故中存在违规操作、恶意隐瞒和欺骗等事实,以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导致的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已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根据调查结论,这一责任事故的严重程度,在法理上仅次于向海里投毒的直接故意行为。国家海洋局还发布了署名为“联合调查组专家”的解读。该解读在列举了康菲中国“没有执行已批准的总体开发方案”、“未执行分层注水的安全开发方式”、“没有及时封堵存在潜在风险的油层”、“严重忽视已出现的事故征兆,没有采取应急措施”、“数次擅自上调回注岩屑层至接近油层,并无视风险隐患”、“违反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丧失井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等七大问题。可以说,康菲溢油事故的严重性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康菲中国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罪的最高罚则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石油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康菲溢油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70平方公里,足以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康菲的刑事责任。国家海洋局应该向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其调查、掌握的污染损害的证据,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应该主动介入调查,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其实,对于这样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本不需要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有关机关就应当主动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查明事故真相,处理相关责任人,将他们送上法庭。因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公诉案件,作为公民授权组织的公安司法机关,就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和使命,应当主动立案调查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启动对康菲溢油事件的刑事调查,开一个海洋污染事故中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才可能促使康菲公司严肃认真对待溢油事件。同时,通过追究康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警戒其他类似的从业人员,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防范在发生事故后仍然隐瞒不报、任由污染扩大的情况的发生,及时迅速回应民众的诉求,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长歌当哭,法律至上 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的态度一直被指懈怠。康菲溢油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我们无疑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如何从惨痛的教训中汲取经验,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妥善解决的迫切问题。此一时非彼一时,此时的中国非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即便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力度还不大,但中国政府同样能调动各方力量迅即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包括对康菲溢油事件的妥善处理。外界压力越大,中国完善法律、加大执法力度的信心和决心越大!裹足不前或者优柔寡断,只能贻误发展时机!“渤海漏了油,康菲闯了祸,法律来堵漏,不能让它溜!” 当然,法律的利剑不只是高悬,而应该真正落下,这样才不至于导致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心存侥幸,屡屡挑战法律的底线!当然,法律责任只是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个视角,只有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多管齐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真正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面对新的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和石油工业的高速发展需要,目前迫切需要一部制约和规范原油破坏海洋生态的法律。 歌德曾经说过:“自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唯一的问题。”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而在这个康菲溢油事故案例之后,我们或许同样可以说,法律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唯一的问题。唯有以法律之剑严惩环境污染者,才能震慑那些不法企业,才能还公众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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