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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证实企业污染地下水遭罚7万

2013-5-10 09:2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86 | 评论: 1 | 来自: 公众健康网
摘要:环境保护部5月9日披露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对华北六省市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
  HSE资讯:环境保护部5月9日披露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对华北六省市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

  环保部披露该省14家企业向地下排污,但在前一天称未发现潍坊企业地下排污确切证据。

  一度令外界“谈污色变”的地下排污再度成为舆论热词。

  环保部昨天披露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山东有14家企业存在违法问题。而在此前一天,环保部的另一则信息披露显示,未发现潍坊企业地下排污确切证据。

  今年2月份,关于潍坊市一些企业恶意向地下排污的传闻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山东省环保部门调查后发现,查无此事。而环保部的结论显示,山东的确存在违法地下排污的企业,只是不在潍坊。

  查处企业

  环境保护部昨日对外披露,在对华北六省市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

  环保部透露,上述这些企业涉及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东14家、河南29家。但环保部没有对外公布违法排污企业的详细名单。

  2月下旬至3月,环保部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环保厅(局),以地下水水质异常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明显不一致、建有渗坑、渗井或旱井的企业为重点目标,全面排查华北平原地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处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为期40天的检查中,各级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75604人次,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558件。各级环保部门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另有80家企业的违法问题已经立案,正在履行处罚程序。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环保部门将严格落实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和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停止渗坑、渗井排放等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5省(市)将分别公开利用渗坑、渗井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和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将继续组织各地深入排查整治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地下水污染违法行为。

  环保部8日公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其中涉及群众反映的山东潍坊部分化工厂和造纸厂利用高压水井向地下排污等情况。

  环保部称,经山东省环保厅和潍坊市政府排查,未发现确切地下灌污证据。但发现台头镇工业园多家小型防水涂料加工厂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问题。

  数次排查

  今年2月份,有网民通过微博发帖称“潍坊市许多化工厂、酒精厂、造纸厂发明新的排污方法,将污水通过高压水井压到地下1000多米的水层,将地下水彻底污染”。

  山东省环保厅第一时间回应,在有奖悬赏线索的同时,赴潍坊市进行暗访。但环保部门称未发现确切线索。

  3月份,又有媒体报道称山东部分地区疑似存在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行为。山东省环保厅再度公开回应,称坚决打击各类地下排污行为。

  近年来,我国华北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和水利部公布的《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也介绍,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为汞、铬、镉、铅等,主要分布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以及山东省德州等城市周边及工矿企业周围;局部地区地下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主要分布在北京市南部郊区,河北省石家庄、邢台、邯郸城市周边,山东省济南地区—德州东部,河南省豫北平原等地区。

  对于华北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成因,《工作方案》介绍,污染严重的河流渠道、过量施用的化肥和农药以及不达标的再生水灌溉区等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显着。(HSE资讯)

  《工作方案》介绍,重点污染源排放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华北平原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矿山开采及加工、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高尔夫球场等重点污染源对地下水产生点状、线状污染,部分中小型企业产生的废水未加处理通过渗井、渗坑违法向地下排放直接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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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环保部, 污染地下水,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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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前事不忘 2013-5-11 08:39
仅靠“以罚代法”是不够的,对于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有强力惩罚措施,这种措施必须责任到人,靠单位买单起不到警示作用。对于这种违规企业应放在阳光下晒晒,当企业的公众信誉度大大降低时,还有没有底气来继续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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