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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项目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初步研究

2011-10-17 15:4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28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本文就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点及风险分析,对中日合作项目中中国的启示。
  3  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 ,已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配套的化学工业体系 ,可生产大约 45000余种化学产品 ,一些主要化工产品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中国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受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制约和影响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为此 ,结合上述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经验 ,提出如下建议。

  3. 1  系统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了很多部门 ,相关部门的规定自成体系 ,系统性不强 ,加大了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等理解难度 ,直接影响法律法规效力。因此 ,应尽快梳理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定 ,借鉴国外经验 ,并结合中国实际 ,统筹规划、建设科学的中国“宪法2法律2法规2规章2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解决法规重复和交叉、配套法规缺失、理解和执行困难等突出问题。

  3. 2  制定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卫生要求

  虽然中国制定了《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康和环境危害为 10 种) 、26 类。GHS 在其制定的分类准则基础上 ,制定协调的危险信息表述系统 ,包括标签、安全数据表(SDS)和易理解的符号。

  3. 3  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随着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府职能机构调整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 ,作为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不够完善、执行比较困难的问题 ,不能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需要 ,该条例急需进行修订。

  3. 3. 1  当前修订建议

  (1)根据国际组织以及国外发达国家均是采用同一法规对化学品的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统一管理的世界潮流 ,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危险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统一化学品分类分类和界定方法 ,按照 GHS要求 ,修改《条例》第三条 ,以便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执法和守法。

  (3)中国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繁多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比较薄弱的问题非常普遍。2006 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 187 号) 、欧盟和日本等均提出要求企业以适当、可行方式让员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 ,应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政府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出要求 ,并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4)2003 年 ,中国撤消了国家经贸委 ,2005 年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同时 ,应明确由安监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因此 ,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修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5)为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求具有操作性 ,应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要求。

  (6)虽然《条例》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提出了实施行政许可要求 ,但没有明确许可部门和程序 ,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应在《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中明确许可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许可程序。

  (7)风险评价是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 ,其应该定期自主开展此项工作 ,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风险评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支撑。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很难进行科学、客观的安全评价 ,应明确安全评价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同时 ,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 ,应修改安全评价周期为三年 ,同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相一致。考虑上述因素 ,修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明确上述要求。

  (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是进行风险评价、开展登记的主体 ,这是其应有义务和国际通行做法。欧盟REACH 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风险评价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 ,在《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应当明确企业有义务提供健全的危险性和有害性方面的信息数据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风险评价。

  (9)虽然中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还不十分完善、科学。因此 ,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应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器材和物质以及定期演练提出更加明确要求 ,提高其应急能力。

  (10)危险化学品事故易对周边居民造成伤害 ,特别是重大未遂危险化学品事故。因此 ,应在《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

  (11)中国还未全部明确危险化学品六类从业单位的定义 ,因此 ,在《条例》第七章中增加一个条文 ,明确危险六类从业单位的定义 ,为界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依据。

  3. 3. 2  其它建议

  (1)随着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形势的要求 ,建议在适当时机提出制定《危险有害化学品安全卫生法》,以从更高层次增强危险有害化学品安全卫生法制力度。

  (2)在修订《条例》时 ,应同时统筹规划、设计《条例》配套法规和主要标准建设框架 ,分轻重缓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求 ,分类、分步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

  (3)根据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分工的变化 ,应在修订《条例》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4)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基础 ,安监部门的登记应同环保部门的化学品登记进行有机结合 ,否则将不利于企业遵守和执行。

  (5)虽然《条例》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制度 ,但未明确安监部门提出反对意见时的处理办法 ,不能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因此 ,在《条例》修订时应考虑此项因素 ,以保证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6)随着欧盟 REACH 制度实施 ,国内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因此 ,应考虑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引制度 ,并与欧盟相关组织做好沟通 ,解决试验机构互认等突出问题。

  (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行调节进行有机结合 ,非常困难。因此 ,在《条例》修订时 ,充分考虑二者的关系 ,政府调控不宜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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