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执法监察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版)》已经2014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安监办〔2012〕1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日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严格审核,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相关处室按职能各负其责、共同配合。
第二章 督 办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 局值班室及时向安全生产协调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提供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谎报、迟报行为的事故,安全生产协调处草拟督办通知,会政策法规处后报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同意,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市政府(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发函督办。局办公室负责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民宅、非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
(三)非生产经营性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八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要素的完整性;
(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落实情况;
(七)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协调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地市政府抓紧完成督办事项。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事故发生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由事故发生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的被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先发给安全生产协调处,由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发给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相关业务行业(领域)监管的处室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在汇总相关业务处室初审意见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草拟批复函;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二)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事故调查工作是否超期。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安全生产协调处提出的批复函就第十一条前三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将批复函分别送分管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必要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审定。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地落实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跟踪和督办,安全生产协调处应督促指导各地安委办在处理工作落实后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地安委办及时向省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各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将事故备案材料交局档案室保存。局办公室应配合安全生产协调处做好较大事故备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5年。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