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管委,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的工作部署,针对我市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青岛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点区域隐患整改技术指导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点区域隐患整改技术指导细则(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2月24日
青岛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点区域隐患整改技术指导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山东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3]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7号)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围绕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疑点、难点和共性问题,制定《青岛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重点区域隐患整改技术指导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细则〉)。
本《技术指导细则》是在分析前一阶段普查中发现急需整改且事关我市公共安全的主要生产和管理隐患基础上,结合涉氨制冷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等规范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提出重点区域的隐患整改技术指导说明。主要体现在人员集中区域的涉氨系统冷媒置换、安全疏散通道、标识、液氨工作区域的隔离、涉氨制冷安全系统自动化(PLC)管理、泄漏报警、联动关断、事故排风与安全附件的设施改造等方面的内容。
本《技术指导细则》针对通过整改后能够满足恢复生产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制定。对2010年7月以后投产的企业,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委托设计、报检和验收;2010年7月以前建设的企业必须委托设计复核,整改后报检、验收。所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质: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冷藏库专业、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2)压力管道(GC2)的相应资质。各企业所使用的涉氨设备、管材与安全附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三证"齐全),且完好无损。
本《技术指导细则》的整改措施涉及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人员密集的加工、控制室、制冷机房和液氨储罐等区域,具体如下:
一、 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简称速冻装置)区域
1.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应与加工车间采用密封性好、不燃烧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可采取套间开侧门洞隔离。
2.采用非氨介质融霜的快速冻结装置应截断热氨管道和快速冻结装置的连接。
3.在速冻装置区安装事故排风设施相关的事故排风的风口布置、室外排风口的位置(朝向与高度)、风量计算、补风方式和布置、风机选型、控制方式、静电接地等均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4.速冻装置区内应安装专用氨浓度检测仪,就地实时显示区间氨气浓度,报警浓度值设定为30ppm。通过PLC自控系统联动开启报警和事故排风系统、关闭热氨自控总阀、氨泵电机、速冻机电源开关、日常照明灯开关以及加工车间其他电器设备电源。检测探头安装位置在速冻装置上方(每台单冻机两头出口)处。
5.PLC自控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电源应单独设置,并按二级及以上负荷设定。
6.热氨融霜总阀门前设自控切断阀门,安全附件连接次序从热氨流经方向起分别为:截止阀、自控阀门、截止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在压力表和截止阀之间设旁路,装设安全阀,安全阀开启压力设定为0.6MPa,安全阀排气口的设置要求与事故排风系统相同。自控阀门通过安监PLC自控系统开启与关闭。压力表和安全阀前应设阀门便于检修。
7. 融霜(包括热氨和其他方法)前应将速冻装置系统内的液氨抽移完毕。热氨融霜作业时,应事先撤离速冻装置区域内作业人员。
8.对于速冻装置的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管帽)焊缝,企业每月应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试行)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时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100%的磁粉或渗透探伤,标准按照《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为I级;发现有缺陷时再进行100%射线探伤,标准按照JB/T4730- 2005的规定执行,技术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
整改依据: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9.0.2条,第7.2.1条,第7.4.2条,第7.3.19条,第7.2.5条,第6.5.7条等。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第1部分。
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5.国家安监总局编制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
技术要求: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其中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氨气浓度(OELs)30mg/m3。
3.《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9.0.2条,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第7.2.1条,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第7.4.2条,有条件的冷库宜采用制冷系统全自动运行及冷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第7.3.19条,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第7.2.5条,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第6.5.7条,热气融霜用的热气管,应从制冷压缩机排气管除油装置以后引出,并应在其起端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热气融霜压力不得超过0.8 MPa(表压)。
4.《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1)特别注意对快速冻结装置(单冻机等)的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管帽)焊缝的检测;在未完成检测和修复合格前,热氨冲霜作业时,应事先撤离快速冻结装置房间内作业人员,随时监测冲霜情况,并及时通报冲霜操作的制冷工;2)《涉氨制冷企业安全操作规程范例》第13.1.5条要求,开启气体调节站的热氨总阀、需冲霜库房的热氨阀,注意冲霜时热氨压力不应超过0.6MPa;3)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二、人员密集的加工区域
1.严禁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顶设管道支架,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或跨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区;严禁使用液氨作为冷媒的空调系统,可采用环保冷媒供冷或采用氨间接冷交换后的乙二醇等介质供冷。
2.每个车间内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应根据疏散人数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5.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如设置推闩式门锁的平开门),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推拉门、吊门等。车间内生产经营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6.劳动密集性车间内设置灯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处,不应大于1米。
7.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外壳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应确保在非正常情况下正常使用。
8.加工间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每个拐角必须设置,保证非正常情况下使用应急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9.加工车间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车间首层疏散门应直接通向车间外边通道,车间门口外带有拐角的安全疏散通道应两边都能通行。
10.加工车间内部严禁设休息室、常态工作室、易燃物品仓库。
11.易燃物品仓库和加工车间为邻,相邻墙必须为防火墙。
12.速冻装置通过连通门相连接的加工车间中除事故风机、应急灯和疏散灯外的其他电器设备,在警报响起时应通过PLC自控系统将其电源切断。
13.快速冻结装置通过连通门相连接的人口密集加工车间需安装疏散报警器,警报响起表示工作人员需要立即疏散。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14.加工车间及冷库周边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15.车间及车间内隔墙、隔断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如矿物岩棉等);严禁采用芯材为聚氨酯、聚苯乙烯等的金属夹芯板材。
整改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第3.7.5条。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第6.2.7条等。
3.《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2条,第7.3条等。
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在建造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4)其他要求参见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要求;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厂房为 一、二层,宽度指标为0.6M/百人;厂房为三层,宽度指标为0.8M/百人;厂房为≥四层,宽度指标为1M/百人。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4米,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 米。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米。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第4.1.9条,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第6.2.7条,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2条,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第7.3条,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选用防爆型。
三、控制室区域
1. 企业的PLC自控系统集中设置在控制室,除了监控速冻区、加工区、制冷机房、液罐区的氨气泄漏、报警、事故排风、紧急切断之外,还应设置与氨制冷机组各分控系统之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并具备半年数据储存、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控制室用电线路按二级及以上负荷设定。PLC自控系统、事故风机、应急灯和疏散灯单独设用电线路。
2.制冷机房的氨浓度达到30ppm时警报器报警,浓度达到100ppm时,PLC控制系统立即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并自动关闭制冷机房的总电源。事故排风及安全阀排气的设置要求同本《技术指导细则》的第一条第3款。
3. 企业的配电室和控制室为邻时,相邻墙应为防火墙。
4.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宜设连通门。
5.控制室内不能设有休息室,严禁使用和与工作无关的电 器设备。严禁无关人员到控制室小憩或休息。控制室不得摆放长凳、沙发等卧具。
6.控制室必须配有不少于两套的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长袖橡胶手套和长筒雨鞋。在企业应急部门再配备至少两套同样防护装备和用品。
7. 控制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3.19条,第6.5.7条,第7.4.2条,第7.2.1条,第4.1.9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参照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4条。
技术要求: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3.19条,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加工间内应布置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第6.5.7条,热气融霜用的热气管,应从制冷压缩机排气管除油装置以后引出,并应在其起端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热气融霜压力不得超过0.8 MPa(表压);第7.4.2条,有条件的冷库宜采用制冷系统全自动运行及冷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第7.4条,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第7.2.1条,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第4.1.9条,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置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四、制冷机房区域
1.制冷机房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3.在压缩机的上方和蒸发器、低温循环桶上方安装氨气浓度检测仪,设定报警浓度为30ppm。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PLC自控系统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并自动关闭制冷机房的工作总电源。事故排风及安全阀排气做法与要求同本《技术指导细则》的第一条第3款。
4.在制冷机房低压(温)设备区下方不应有可渗透的电缆暗沟。
5.在低压(温)循环桶下方应设0.25m高度围堰,围堰大小应不影响设备维修。围堰内部做防腐处理,并仅设一个出口通往事故收集池。
6.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
7.各种维修工具应放置在制冷机房内,维修工具要符合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要求。
8.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
9.压缩机房其他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时能将其断电。
整改依据:
1.《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第7.2条,第7.2.2条,第7.3条,第7.4条。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1条,第7.2.1条,第7.4.2条,第8.3.4条,第9.0.2条等。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第4.2.6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技术要求:
1.《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条,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第7.4条,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第7.2.1条,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第7.2.2条,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第7.4.2条,有条件的冷库宜采用制冷系统全自动运行及冷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第7.2条,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第7.3条,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选用防爆型;第8.3.4条,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为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 计;第9.0.2条,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第6.4.1条要求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要求,作业现场应配备洗眼器和淋浴喷淋装备。
五、液氨储罐区
1. 设在制冷机房内的液氨储罐,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应将液氨储罐移至室外,在室外的液氨储罐上方必须有遮阳棚。
2. 无事故池的企业,液氨储罐的围堰高度应为1.0m,围堰大小不影响维修和正常使用。围堰内部做防腐处理。进出围堰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围堰身穿过,应尽量从围堰上跨越或围堰基础以下穿过。如必须穿过围堤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3.液氨储罐上方应设水喷淋系统,并应设开式喷头。距离15m以内应设消火栓。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计算总水量应符合规范规定。喷淋系统需做防冻保护。液氨储罐上方安装氨气浓度检测仪,设定报警浓度为30ppm。
4.液氨储罐和制冷机房之间的隔离墙应为防火墙。
5.在液氨储罐区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按第二条第14款整改。
整改依据:
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155号。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6条,第3.4.1条。
3.《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第8.3.4条。
4.《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 2011)第4.4.3条,第4.4.6条。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技术要求:
1.《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155号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第九十八条,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第一百一十九条,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第三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第一百六十九条,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
3.《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0.25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 计。
4. 用来冷却、稀释氨液的喷淋和消火栓系统总水量计算可按喷淋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5条)。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其他技术要求
1.设计、安装施工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2.专用氨气浓度测定仪在使用前应强制性送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要求整改。
4. 在企业厂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在速冻间、制冷机房、氨液储罐等危险区域设置危险禁行与非操作人员勿动的警示标识。
5. 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整改依据:
1.《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4.1条,第4.3条。
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第3.2条、第3.5条。
技术要求:
1.《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4.1条,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第4.3条,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第3.2条,根据厂区情况、人员分布、附近居民分布等,将风向标设置于各类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确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能够在室外观察到风向标、确定风向;第3.5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七.改迁冷库场地
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设备与居住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区距离小于150米的企业应有计划组织搬迁。
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2条。
2.事故教训:湖北洪湖氨气泄漏478人中毒住院,650人疏散转移;青岛三家不同涉氨企业因氨泄漏对周围部分居民造成过伤害。
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2条,使用氨制冷工质的冷库,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0m,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50m。
八、附则
1.本《技术指导细则》是对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细化,若有相悖之处,应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准。
2.本《技术指导细则》未涵盖的部分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2010)、《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3.本《技术指导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适宜地方请及时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