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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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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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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财建〔2011〕969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1-12-27生效日期:2011-12-27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是指新安江干流及其支流在安徽境内的流域。包括经流黄山市的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和宣城市绩溪县区域。

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偿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浙江省补偿资金;

  浙江省补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具体包括: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保能力建设、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园区建设补助、关停并转企业补助、生态修复工程及其他污染整治项目等。

  (一)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

  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2.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3.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乡镇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土壤污染治理;

  5.重点区域网箱养殖整治。

  (四)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

  2.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新安江流域工业企业污水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

  2.关停并转企业补助;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六)生态修复工程

  1.新安江河道整治工程;

  2.新安江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生态移民工程;

  4.水土保持治理。

  第五条 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和补助,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为保护优质水源和生态环保工作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按照补偿资金使用方向和省政府确定的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黄山市和宣城市绩溪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年度补偿资金申报要求,结合本地生态环境建设重点,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黄山市由所辖县(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申报至市新安江生态建设保护局(以下简称保护局),经保护局组织财政、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绩溪县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组织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联合汇总上报的申请资金补助文件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为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按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经评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环保厅及时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偿资金下达至流域所在市(绩溪县单独下达),由流域所在市财政部门按经审定的项目,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实施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对已建成项目进行检查,选择重点项目予以考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相关市、县(区)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市、县(区)环保、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黄山市保护局和绩溪县人民政府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或需要暂缓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变更或暂缓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补助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所在县(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和补助资金的;

  (二)骗取、挪用、挤占、侵吞补偿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不动工,且未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告的;

  (五)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六)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建设期限到期半年后仍不能竣工投入使用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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