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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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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4-02-26生效日期:2014-02-26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生态红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划设生态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行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责任,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生态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道被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的红线,是全市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上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把严守生态红线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行为;要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得越线一步”的铁律,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执行,全面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的《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已划定了13类104块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要确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强制性、约束性地位,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和实施,必须服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的边界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落在图上,标在地上。

  三、严格管控,切实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要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水体、山林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廊道,确保整体全面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并严格管控。要严格实行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作为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的老山景区、牛首—祖堂风景名胜区、汤山国家地质公园、游子山国家森林公园、固城湖水资源自然保护区、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和长江、金牛湖、固城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的钟山、牛首山、将军山、石臼湖风景名胜区和七桥瓮、滁河湿地等二级管控区内,严禁从事影响其生态主导功能的不合理建设行为。对已有的一、二级管控区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物种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四、严格监督,依法查处逾越生态红线的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立法进程,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要建立强有力、高效率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体制机制,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逾越生态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违法者承担生态恢复和修复责任。

  五、积极探索,加快构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制度体系。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创新,大胆探索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用途管理制度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尽快制定并实施生态红线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要加快构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问责制度、生态监察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等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防止逾越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制度屏障,切实保障生态红线不被逾越。要加强对生态红线保护的宣传引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参与保护,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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