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专D、《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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