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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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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8-28生效日期:2024-08-28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更大力度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的绿色新篇章。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减排目标。

  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一)扎实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点,稳妥推进《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统筹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大力支持发展绿色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绿色低碳龙头企业,着力建立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对“两高一低”项目动态监控、分类处置。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有关要求。

  (三)稳步推动传统产业集群提质升级。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落实《南京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按照“应替尽替、能替速替”的原则,加快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汽修等行业实施清洁原料源头替代。

  三、推动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

  (五)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力争达18%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以上。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强化能耗强度刚性约束,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落实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不再新增自备煤电机组,完成省下达煤炭控制目标。全市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控制在50%以内。

  (七)推进锅炉、炉窑深度整治。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及“回头看”。有序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四、推动交通结构绿色清洁运输

  (八)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水路货运量增长率、铁路货运量增长率、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增长率等达到省定目标要求;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80%。采取公铁水多式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重点港区铁路进港率达70%。

  (九)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除特定需求外,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邮政等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淘汰本地剩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完成省定目标任务。推动国三柴油货车全域限行,研究国四柴油货车区域限行。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市域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新增或更新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民航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五、推动面源污染防治精细化提升

  (十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入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要求,推动将其纳入差别化工地条件。强化“智慧工地”建设和远程监管。推广装配式施工,试点“全电”和“天幕”(具备安全等条件)工地。降尘量排名全省靠后时,及时开展降尘行动。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十二)加强生活源排放管控。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5年,利用率达95%以上。开展秸秆焚烧夏收和秋收阶段专项巡查。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禁放区域严格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提升港口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具备条件的干散货港口建设封闭式皮带廊道运输系统,推广智能抑尘洒水控制系统。督促干散货港口规范安装、运维、使用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

  六、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减排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落实“储罐十条”措施,加快使用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持续推进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24年底前建立统一LDAR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加强启停管控,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梅钢、扬子等企业绩效A级企业创建。2024年,完成电力企业全负荷脱硝改造。2025年底,基本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第二批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对铸造行业整治情况“回头看”。

  (十六)深化重点区域VOCs综合治理。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点园区VOCs浓度力争比2021年下降20%。推进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合经济开发区等无异味园区建设。

  (十七)严格餐饮源头管控。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引导新建餐饮项目规范选址。聚焦“两大两集中”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加强餐饮监管,推广应用餐饮油烟“码上洗”平台。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改进施肥方式,强化氮肥深施,鼓励有机肥替代。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推动管理体系机制建设完善

  (十九)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做好进博会、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等环境保障。推进都市圈城市大气联防联控。对部分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新建高架源项目,按规定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二十)健全完善调度机制。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综合调度平台,落实闭环管理。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落实《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应急指挥调度机制,细化减排措施,落实差异化管控。

  (二十一)全面优化管控豁免。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治理绩效分级提升行动,加大重点企业帮扶指导,进一步提升绩效评级B级以上企业数量。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差别化管理工地“应免尽免”并实施动态管理。

  八、推动执法监督能力全面提升

  (二十二)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进重点企业内部VOCs监测站点建设。推进现场移动式监测能力建设。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扩大在线监控覆盖。试点氨排放自动监测。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自动在线监控安装。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管。强化非现场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各类企业自觉守法、主动减排。实施秋冬季颗粒物、氮氧化物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和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

  (二十四)加强技术支撑。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使用手册等方式,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促进成熟、先进、高效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致臭致异味物质识别、恶臭异味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加大恶臭异味治理技术攻关。

  九、推动环境政策体系建立健全

  (二十五)强化法规标准引领。按照国家、省有关重点行业配套技术指南、工程规范和精细化治理方案要求,推进有关行业规范化整治。加快《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二十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激发各类主体治污减排动力。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

  (二十七)发挥财政金融引导。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倾斜。鼓励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推动各方落实责任广泛参与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园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市各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十九)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市对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按月下达空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依法依规采取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措施,并视情约谈。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广泛宣传,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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