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经对市应急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共1件)
对《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应急规〔2021〕3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将第十二条第(一)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期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的第6点修改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内部核查),无储存经营或者租赁储存经营企业提交应急预案”。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原许可范围、储存设施未发生变化的)时,可以只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2.营业执照(复制件);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证书(复制件)”。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1.经营柴油的,柴油闭杯闪点应当≤60℃”。
4.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
5.将第二十二条中“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修改为“由发证机关函请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查信息”。
6.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二、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2件)
(一)《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安监综〔2014〕45号),印发日期:2014年10月9日。
(二)《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2021〕1号),印发日期:2021年3月16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宁应急规〔2021〕3号)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