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应急规〔2024〕1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07生效日期:2024-02-07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经对市应急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共1件)

  对《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应急规〔2021〕3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将第十二条第(一)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期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的第6点修改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内部核查),无储存经营或者租赁储存经营企业提交应急预案”。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原许可范围、储存设施未发生变化的)时,可以只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2.营业执照(复制件);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证书(复制件)”。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1.经营柴油的,柴油闭杯闪点应当≤60℃”。

  4.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

  5.将第二十二条中“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修改为“由发证机关函请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查信息”。

  6.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二、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2件) 

  (一)《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安监综〔2014〕45号),印发日期:2014年10月9日。

  (二)《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应急规〔2021〕1号),印发日期:2021年3月16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宁应急规〔2021〕3号)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同地区相关
南京市消防条例
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17)
应急部关于印发《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建立完善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导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
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