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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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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公消[2011]6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03-14生效日期:2011-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自2008年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08]556号)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已经建成14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累计鉴定合格22629人,但总体工作滞缓,没有完成预期目标。河北、江西、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仍未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山西、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尚未按照国家要求将通用工种职业鉴定转换为特有工种职业鉴定;全国绝大多数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没有完成由持培训证上岗到持相应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转换。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对消防设施操作技能掌握不熟练、应急处置能力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消防安全“大培训”工作,现就加快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是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作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全面实施消防安全“大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总队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总队主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摸清本地区社会消防行业从业人员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分解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到2011年年底前,尚未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必须完成建站任务;已建成鉴定站的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重庆、安徽、江苏、广东、海南要力争50%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上述目标任务,将纳入部消防局对各总队的考核内容。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地在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建站标准。尚未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区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按照标准完成建站并申报资格审查;对于将鉴定站安排在省级消防训练基地统一建设,受训练基地整体工程进度制约不能按期完成建站的,要尽快选址临时建站,尽早开展鉴定工作,待训练基地投用后再将鉴定设备迁入,以避免二次投资造成浪费。二是提高鉴定能力。要充分挖掘现有鉴定站的鉴定潜力,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优化鉴定流程,增配考评人员,加大鉴定数量;现有鉴定能力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可在不降低鉴定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一站多点”的方式,在本省、区、市选择鉴定需求集中、交通方便的地点增设鉴定点,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审查认可后开展鉴定工作。要积极探索应用计算机辅助考试方法,增加理论考试频次,减轻实际操作考试过于集中的压力。三是保证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严格鉴定程序,规范鉴定行为,认真执行轮换派遣考评人员制度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面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各总队要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切实加强对本地鉴定站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鉴定合格人员上岗能力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岗适应能力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坚持考培分离。申请鉴定人员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申请人参加培训,坚决杜绝强制培训、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增加或“搭车”收费,严禁鉴定机构及人员参与开展培训工作。

  四、积极探索,持续推进。各地在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继续改革创新,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健全完善培训和鉴定机制。一是积极发展社会消防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改变目前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协会单一的消防培训格局,力争各地发展不少于两家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满足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的需求。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积极争取政府职业培训资金支持。二是尽快完成由地方通用工种向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2005]235号),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已列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已开展上述职业通用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地方,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研究措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三是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鉴定等级。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将开展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地要统筹规划前期工作,在鉴定站的场地、设备、人员安排上充分考虑可扩展性,为全面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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