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根据公安部关于“清剿火患”战役和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动落实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现就加强消防控制室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43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66号)等文件,对消防控制室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事项进行部署,全面推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从事消防岗位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但是,我省消防控制室目前持证人员不足3000人,距离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相差很远。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扎实推进消防控制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二、要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统一部署,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不断提高消防控制室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率,2012年达到40%,2013年达到80%,2014年达到100%。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三年达标方案,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力争在2012年底前持证上岗,其他场所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在2014年前全部持证上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址: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nvq.net.cn/;2、广东省新世纪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网址http://pxxx.gzchsoft.com/)。同时,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火警火情的及时处置。
三、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同研究部署、同检查督促、同责令改正、同实施处罚、同考核评比。在消防业务受理、建设工程审核和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及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所有已经设置和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都要把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予以处罚。同时,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工作,切实做到控制室操作人员懂法律、懂技术、懂操作、懂流程、懂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及时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指导处和宣传处。
附件: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持证上岗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六十五条规定,单位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