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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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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2014〕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1-23生效日期:2014-01-2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负责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各区、县级市要以镇、街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市财政局要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区、县级市政府参照执行)。二是市公安局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三是市公安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编办、民政局、农业局依法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四是市交委要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公安局研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并按规定报相关省级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公安局、交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编办、民政局、农业局、建委、规划局)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市安全监管局要研究推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工作,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道路建设方等多层面责任。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级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地区,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约谈。对我市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要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同时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期满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许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负责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交委、公安局、质监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建立以道路交通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及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负责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六)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市交委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事故和安全评估等情况,对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其相应资质许可。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将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评估情况、诚信情况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研究将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评估情况、诚信情况与银行信贷挂钩,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信誉记录、事故责任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单位:市交委,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

  (七)严格重点营运车辆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市交委要严格客运班线监管,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停止运营;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加强旅游包车监管,规范旅游包车经营行为,并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空白包车牌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负责单位:市交委)

  (八)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市交委要严把我市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联合市公安局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涉毒驾驶人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落实广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并协调外地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属省内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通报企业并督促其解除聘用协议;属省外企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单位:市交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九)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市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和鼓励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市交委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营运车型改良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加快淘汰卧铺客车等高风险车型。市公安局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按标准加强对重点车辆的查验工作。市农业局要加大拖拉机灯光装置和反光贴的推广使用力度,提高拖拉机的安全性能。(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委、农业局、公安局)

  (十)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市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严查无资质的企业生产电动汽车或有资质的企业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电动汽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产品行为。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禁止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公告目录的机动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报废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公安局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建立违规产品核查上报机制,对违规车型停止办理登记业务,同时通报质监部门予以查处。市质监局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和资质认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负责单位:市质监局、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

  (十一)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质监局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市经贸委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负责单位:市质监局、经贸委、工商局)

  (十二)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市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校车等八类重点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情况的检查,形成长效督导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建立完善重点车辆卫星定位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大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专人值守和24小时动态监管制度,确保行驶记录仪装置运转正常、监控到位。(负责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交委、教育局、建委、城管委、公安局)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邀请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估,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市交委要会同市公安局出台全市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日常维护工作标准。市城管委要监督人行道范围占用挖掘施工相关围蔽设施的设置,加大对在人行道乱设指路标志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道路两侧人行道户外广告和招牌,做好道路保洁。市林业和园林局要做好市管道路绿化养护工作,及时巡查,协调解决道路绿化遮挡交通设施的问题。(负责单位:市建委、交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属交通秩序管理设施,在公路新建、扩建时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交通信号灯建成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负责单位:市建委、交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五)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治。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重点排查高速公路及二、三级公路的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排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治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城管委、交委、林业和园林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区、县级市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市交委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至2015年,力争全市100%的镇、90%以上的行政村开通客运班线。(负责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委)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落实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托镇政府、交警中队、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点。发挥农村派出所、驾驶人协会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组织公安、农业部门对农村地区的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基本情况进行摸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局)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1.综合治理“五类车”。在市治理“五类车”(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的统筹协调下,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公安局、交委、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外办、协作办、民族宗教局、民政局、法制办、残联、法院、检察院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面开展“五类车”综合治理。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发挥统筹行政资源优势,牵头做好本辖区的“五类车”治理工作,强化“人、屋、车、场”管理,从源头上治理“五类车”。市交委、公安局要会同各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市、区(县级市)两级联动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严格查处“五类车”非法营运。 (牵头单位: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治理“五类车”工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公安局、交委、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外办、协作办、民族宗教局、民政局、法制办、残联、法院、检察院,各区、县级市政府)

  2.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市教育局要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假牌假证、套牌、无牌、拼装或者报废车辆以及非法校车的,应当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校车自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3.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要牵头加强建筑废弃物排放源头(出泥口源头)管理,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洒漏等建筑废弃物运输违法行为,查处违反规定施工行为。市城管委要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城管委、交委、公安局)

  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及运输证件的审核,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配备押运员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市交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超限运输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交委、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

  5.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委)负责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总协调和监督检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市交委、公安局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从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交委要加强货运站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出入货运站场。(牵头单位: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交委、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6.整治道路通行秩序。市公安局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电动自行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十九)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公安局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市公安局、交委与高(快)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加强沟通,共享交通监控资源,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高(快)速公路和国、省道重点路段的视频监控网络。(负责单位:市公安局、交委)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市公安局要牵头制订涉及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部门按照预案分工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市应急办要配合市公安局完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筹推进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交委要督促各高(快)速路运营企业按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要求配备足够拯救力量,确保满足各路段突发交通事故处置要求。(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办,配合单位:市交委、安全监管局、卫生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全市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依托学校、运输企业、驾驶人培训机构等,广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文明交通引导志愿服务活动,劝阻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翻越栏杆等行为,树立遵守规则、文明礼让的社会风尚。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要牵头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市公安局要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并建立以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的驾驶人、管理人为重点的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发送交通安全信息。市教育局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负责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教育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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