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江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市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选址、布局流程及设备的要求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周围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地,环境整洁,与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应大于30米。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设置独立清洗消毒间、包装间、储存间和检验室。其中清洗消毒间、包装间称为生产区,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
其中,清洗消毒间划分为:餐具回收、清点、除渣分类区,餐余垃圾暂存区(污染区)、餐具及筷子的浸泡、初洗区(半污染区)、餐具及筷子的清洗、消毒、烘干区,盛放器具的清洗、消毒区(半清洁区),包装间、储存间属清洁区。工艺流程应严格按照餐饮具从污染区到清洁区单向流动,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当分开,物流、人流及餐余垃圾通道应当分离,不得交叉及逆向。
(三)生产区整体设计及设施的卫生要求。
1.生产用水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2.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排水沟应用明渠,排水沟水流应由清洁区流向污染区;在包装间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有明渠。
3.墙壁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浅色、不吸水、不渗水的材料(如瓷砖、合金材料等),铺设高度应在1.5米以上。
4.天花板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
5.生产区应保持良好通风,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增加机械排风设施。各功能间、门、窗应有如纱窗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窗应便于拆下洗刷。排水沟口与排气口等应设置防鼠及有害昆虫的设施。
6.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盛放器具,不得直接置于地面凉晒,必须设立专用的凉晒架离地凉晒。
7.厕所应设置在生产区外侧,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生产区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生产区排水管道分设。
8.消毒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及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消毒设备、消毒剂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且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其内容一致。消毒设备、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9.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保的相关规定。
10.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实行单独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四)各功能间(区)具体要求
1.餐具回收、清点、除渣分类区及餐厨垃圾暂存区:分别用于回收的餐具、清点、除渣及暂时堆放消毒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设有明渠排水沟,使用机械式清渣设备的必须每天对清渣设备进行清洗及维护。设置有专用“餐厨垃圾”标识的绿色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保持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2.餐具、盛放器具的浸泡、初洗区:设有明渠排水沟,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涤池或清洗机,餐饮具、筷子、盛放器具及装运箱必须有专用的清洗流程,提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超声波洗碗机、专用的筷子清洗机及装运箱清洗机。
3.餐具及筷子的清洗、消毒、烘干区及盛放器具的清洗、消毒区:餐饮具、筷子、盛放器具及装运箱必须有专用的洗消区及流程。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清洗与消毒一体的机械设备。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应尽可能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消毒要求。不能采用热力消毒的餐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消毒剂配比、消毒时间应符合消毒要求。
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至20分钟。
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度,将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4.包装间入口处必须设预进间,应配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包装间内应设空气消毒装置,空气消毒装置可安装空气循环消毒器,也可每10平方米安装30W紫外线灯1盏,灯管距离地面小于2.5米,照射时间每天不少于30分钟,应使照射表面受到直接照射。
5.洁净餐饮具储存间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放垫板、货物架等,餐饮具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各批次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6.检验室:有条件的消毒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具备对各类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自检的能力,检验室内必须配套恒温箱、试纸、培养基平板、蒸馏水等制造设备,配备能完成可对消毒后成品进行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硬件设备及经培训后上岗的检验人员。
二、 卫生质量管理要求
(一)建立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制订生产工艺流程图并上墙。
(二)建立卫生质量管理档案,收集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消毒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物品索取证(照)相关材料。
(三)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的要求。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建立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进行检验,每批次抽检样品为6至10件,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中规定进行感官及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该批次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方能出厂,并做好相关检验记录,保存2年。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密封包装,在包装物上应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保质日期等。
(六)餐饮具包装一旦破损,必须重新进行清洗消毒。
(七)应每天对消毒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餐饮具数量、种类、消毒技术参数(温度、时间、消毒剂浓度等)、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三、从业人员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二)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鞋,洗手消毒,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塑封包装人员需戴口罩。离开工作场所时,应脱去工作服,回到工作区,要重新洗手消毒。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进食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人员要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办理工商登记申请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江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作为消毒企业建设指导标准发放给申请单位。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消毒餐饮具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检。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依法查处。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环保的相关规定排放污水的进行依法查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收集、运输及处理餐厨垃圾的进行依法查处。
五、其他规定
(一)本规范适用于江门市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本规范自2013年3月18日施行,有效期5年。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三)本规范由江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