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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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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4〕35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09生效日期:2014-04-0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省安监局承担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安监局负责:

  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的项目除外);

  ②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不含50万吨)的项目。

  ③尾矿库、灰渣库项目;

  ④非煤矿山为主体伴生有煤层的项目;

  ⑤省发改委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及油气长输管道项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安监局负责:

  ①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③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

  ④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省安监局负责:

  ①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②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建设项目;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4.工矿商贸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安监局负责:

  ①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

  ②省发改委核准的天然气加气站(场)等建设项目;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省管建设项目。

  (二)跨两个市州及两个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由省安监局实施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负责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但不得再另行委托。

  (四)省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或备案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市州安监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承担省安监局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但不得再另行委托。

  市州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或备案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县(市、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一级安监部门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将实施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1.积极主动,全力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更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省安监局机关有关处室,要按照《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安全评审工作运行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办〔2013〕12号)要求,认真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或备案。各市州安监局可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本地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受委托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加强联系,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联动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建设项目审查、核准或备案联动机制,确立并联审批相关项目,并做到信息共享。县(市、区)和市州安监局应及时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和相关数据,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或者审查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切实防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先天不足”。

  3.改革创新,探索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新举措。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审查、审核或备案,并积极探索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新举措、新形式,尽可能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如安全设计专篇与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应一并进行。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对一家企业的同一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不分开召开审查会。

  4.强化检查,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三同时”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6、45、51号令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管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专家库,聘请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精湛的专业技术水平、深厚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安监部门监督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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