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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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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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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9-23生效日期:2013-1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安全评价机构:


  《杭州市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价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注册地在杭州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评价程序

  第五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价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六条 资质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三)专职评价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在职情况;
  (五)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情况;
  (六)管理规章制度和过程控制体系建立情况。

  第七条 评价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评价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
  (三)安全评价项目收费及完成时限情况;
  (四)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对象反馈意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及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机构自评、安全监管部门复审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评定工作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份,评价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2),对本年度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登记表》(附件3)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年度在杭州市承接的评价项目清单;
  (三)本年度机构或其专职人员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其他涉及本机构信用情况的资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复审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抽查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及回访被评价对象等方式进行。复审的初步结论由市安全监管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价机构对信用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意见。市安全监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后,做出最终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具体扣分(加分)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按高低划分为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三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A级:80分-100分,信用优良;
  B级:60分-79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以下,信用不良。

  第十五条 存在本办法附件2中一票否决项行为之一的,其本年度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不良)。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在“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上录入备案。

  第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将考核评定后的评价机构信用状况、信用排名和严重失信记录等数据录入“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由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论可应用于评优评先、资质年审和换证审查、工商年检等活动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回访表

  2.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3.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登记表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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