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 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我厅组织修订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 年修订)》(桂环发〔2009〕52 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实施后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情况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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