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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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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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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4]63号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1-13生效日期:2014-01-1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27日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废止,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的要求,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为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就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

  二、指导原则

  (一)报告方法规范统一。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二)报告程序公正透明。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开展。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对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管理模式协调高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协同推进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国家做好总体协调和顶层设计,明确报告要求和有关规范,地方负责具体的落实与实施,组织开展排放数据的报告、核查与汇总。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三、报告主体

  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我委。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我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报告期间如报告主体出现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或生产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时,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报告主体时,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后报我委。

  四、报告内容

  纳入报告名单的重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报告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 、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具体报告内容包括:

  (一)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份、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报告主体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参照上述范围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三)其他相关的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具体的核算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其他行业企业的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将由我委另行组织制定和印发。

  五、报告程序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报告主体报送。每年年初报告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算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在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作为介质,已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在线报告系统的省、区、市,应采用在线报告的方式。

  (二)省级主管部门核查。各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主体报送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对核查不合格的,应要求报告主体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三)省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评估核查的报告数据进行汇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报告上报我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按照我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内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核算、报告、核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础支撑体系。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基础支撑建设,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发在线报送平台,提升对报告数据的管理能力和分析水平。同时,进一步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报告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省、区、市政府应为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我委也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渠道,对各地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能力建设

  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结合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重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建立专职的核算报告队伍,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培养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在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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