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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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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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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14〕56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19生效日期:2014-03-19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五年,到期自动失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和省住建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和省住建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网上预审、组织专家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的“三类人员”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三类人员”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资格审核采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预审和邀请专家集中审核相结合方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网上预审企业需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填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1-5页)。同时,按下列顺序提交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职称证扫描件;
  4、聘任证明;
  5、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

  (二)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
  2、学历证书扫描件;
  3、职称证扫描件;
  4、注册建造师扫描件;
  5、聘任证明;
  6、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
  若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请附变更注册记录扫描件。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
  2、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
  3、聘任证明;
  4、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备齐后,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将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携带除身份证以外的所有原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员的方式进行专家集中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对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预审合格后相关企业提交“三类人员”的纸制卷宗和相关证件。

  第八条申报考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任职1年以上,其考取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具有建造师注册证;
  (四)经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

  第九条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本单位“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本单位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名单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预审和专家审核通过后,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准考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以互相兼任,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能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一个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申请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规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外籍人员以及建筑劳务企业的“三类人员”,都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外籍人员办理相应手续,可以持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企业是“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前核验相关材料的责任主体,要对其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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