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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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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18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21生效日期:2014-04-21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做好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能调整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要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明确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交接工作,保证交接期间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不同风险类别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预评价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并在预评价报告中进行明确说明。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工作中发现确定的建设项目风险类别与实际不符时,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三、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分级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或下放的建设项目;

  2. 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项目除外);

  3.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 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滨海新区建设项目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总局和市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四、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备案或审核需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如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意见。

  通过评审后,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部门对受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审查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出具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视建设项目所处阶段,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核。

  (二)对于已在施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预评价报告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三)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及较重的建设项目,须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备案或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须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四)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六、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要加强自身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过程的规范性、技术服务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专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市安全监管局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技术评审需要的,可以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与。

  受邀专家应当具有与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5.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6.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

  7.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8. 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9.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10.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专家评审意见表

  1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13. 建设单位评审意见

  1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1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

  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

  1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通知书

  1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书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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