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水务局、各新区城建局、机关各处、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推动重金属污染减排,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现就一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出如下要求:
一、排放一类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企业应在车间、生产设施或废水处理的相关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监控点位,并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规定的标准。有关企业应对现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评估,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应自行整改。
二、市区环保管理单位应按照管辖权限,督促有关企业尽快对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整改,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的整改及排放监控点位的设置,做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附件:电镀行业废水一类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要求
(联系人:王煜 23911930,黄燕 239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