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4月13日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健康,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环境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的要求,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属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