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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自动类进口废物申请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自动类进口废物申请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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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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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办〔2011〕11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1-09-29生效日期:2011-09-29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粤环〔 2011 〕 57 号)的有关规定,顺利开展 2012 年自动类进口废物申请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 开始受理 2012 年自动类进口废物许可证的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 不再受理 2011 年自动类进口废物许可证的申请。

  二、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企业应严格按照《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的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可登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站 ( http://www.gdwmc.cn/ )了解最新申报材料要求和相关材料的参考范本。

  三、初审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申请企业规范填写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申请进口自动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对企业污染物监测情况进行核查,对有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应认真核对其排放总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不可利用废物受托处理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受托单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证明文件可 以作为企业的申报材料。

  (四)对 2011 年 6 月 1 日 以后有加工和销售自动类进口废物的企业,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认真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经营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经营情况与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督促企业在 2011 年 10 月 15 日前 报送 2011 年第二、第三季度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将纸质版统一收集后报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以后自动类进口废物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废物经营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统一收集纸质版报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今后每年 2 月 15 日 之前,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统一收集企业上一年度企业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和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年报表,统计出该市 2011 年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见粤环〔 2011 〕 57 号附件三),将纸质版与电子版统一报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五、园区内企业的监测资料要求

  园区内企业废水统一收集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由园区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关于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排放达标情况的书面说明和最近一个季度废水的监测报告,以此作为园区内企业的监测资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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