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安办〔2014〕5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5-23生效日期:2014-05-23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2013年9月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精神,深入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整改了一批事故隐患,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3、4月份,省安委办组成多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2013年11月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和省安委会督查组发现的176个液氨使用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抽查了13个地市整改情况。从督查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地市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企业落实整改责任,但176个液氨使用存在问题仍未全部整改落实,有的企业还出现新的问题。突出问题和隐患主要是:一是部分地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专项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欠缺,依法履行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没能有效形成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监管盲区、依法治理合力不强等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没有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改,隐患排查不彻底,档案资料不健全、台帐形同虚设。三是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部分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未经定期检测;氨制冷车间、机房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非防爆设备,其开关、配电线路未按防爆施工、安装。五是泵房控制室与泵房之间相隔的墙设有的门和窗为非防火门和防火窗,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第4.6.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9条要求。六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及办理备案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见附件2),决定今年继续深化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和《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3〕131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监督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彻底整治和消除涉氨制冷企业重大隐患,依法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提升一批管理基础好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效,有效遏制涉氨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工作重点内容。

  (二)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等。

  (三)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与检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厂房布局规划、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彻底治理历史遗留问题隐患无法整改且不能保障安全的涉氨制冷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整治,形成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的职责分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商务厅及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氨使用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并衔接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移交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各地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涉氨制冷企业再次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下达整改指令,立查立改,问题解决一个,就“销号”一个,务必做到“准、狠、韧”,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凡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将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安委办(见附件1),由省安委办集中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国主流媒体予以曝光。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企业,不得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二)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再次组织自查自改。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应急预案和装备,加强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对自查和省、市、区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整改情况由各地安委会统筹督促落实、各职能部门分工依法负责抓整改。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安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手软。专项治理期间,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治理情况进行暗查和督查,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底前,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和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数据统计表》(含电子版),并于2014年12月5日前报省安委办。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数据统计表

  2.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联系人:曲全杰,电话及传真:020-83133417,邮箱:138882888@qq.com)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修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