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使用许可适用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的化工企业。
二、明确使用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辨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和辨识,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使用企业排查情况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报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备案。
四、已经投入生产的使用企业许可证的办理问题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其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广西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桂安监管三〔2012〕33号)的相关要求开展改造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指出问题须有整改结果的报告,不得以整改承诺书代替。
(三)2014年11月1日起,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一律实施停产,待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五、扎实开展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重点工作对象之一。各地在认真做好使用许可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全面开展、把握进程、严把质量、成熟一家核准一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在取得使用许可证后1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等规章和文件的文本,请各地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印刷使用。
(二)各地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
附件:应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