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5日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巩固“天更蓝”整治成果,助推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在总结2011年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排污许可审批。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其中,对环保手续齐全的餐饮业户,核发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对环保手续不齐全,且未引起污染投诉的,经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视情况核发餐饮业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等城市中心区的大型餐饮业户(250餐位以上)应于2012年12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上250餐位以下)应于2013年12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下)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
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的大型餐饮业户应于2013年6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户应于2014年6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
二、推进设施委托运营。鼓励餐饮业户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其中,对油烟超标排放或因油烟污染引起群众投诉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其在2012年12月底前实行委托运营维护。加强巡查监管,督促餐饮业户、受委托从事油烟净化设施运营的单位参照技术指引要求,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并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完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规划等部门并联审批机制,对新建餐饮项目的油烟排放实行严格控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一站式”全面告知的要求,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各区、县级市应建立健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的餐饮业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直至关停取缔。
四、集中规范放置证照。督促餐饮业户依法办理环保、餐饮服务、工商、消防等行政许可手续,领取相关证照(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环保部门核发工作推进时间)。鼓励位于城市中心区、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业户,按照要求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并将上述证照于显著位置集中统一悬挂或张贴。鼓励餐饮业户按照规定,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治理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全面安装治理设施。督促餐饮业户全面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督促排放油烟的餐饮业户,按照规定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施。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业户,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并不得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具备条件的餐饮业户,油烟应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不得向城市下水管道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六、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鼓励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先行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逐步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均须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七、严防噪声污染扰民。督促餐饮业户合理布局、科学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加强巡查监管,防止餐饮业户擅自在经营范围外摆摊设桌,杜绝经营中的噪声污染。
八、要求污水达标排放。督促大中型餐饮业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污水预处理设施,废油脂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理;位于市政集污管网范围内的餐饮业户,其污水必须在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九、推行区域业态调整。对于中心城区餐饮业集聚的街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强化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区域餐饮业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在保障周边市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十、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各区、县级市结合本辖区环保工作实际,在加强对餐饮业户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应逐步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幼儿园饭堂的环境污染控制纳入环境管理工作之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