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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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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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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2014﹞21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5-26生效日期:2014-05-26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HNPR-2014-34004)(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建设烟花爆竹商品流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请结合《通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局《通知》精神,将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规范如下:

  (一)批发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制证与送达六个工作环节,办结时限由法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至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二)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形式

  1、按照申请经营范围分为:烟花爆竹(A、B、C、D)级和原辅材料(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两大类。

  2、按照申请审查类别分为设立、延期和变更三种形式。

  (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批发、零售)中载明内容

  1、企业注册地址应当与实际经营地址相一致。批发企业如需变更,必须在变更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2、仓储设施地址应载明仓储实际地址。如:租赁仓储的批发企业在实际地址后载明“仓储企业名称+(租赁托管)”;自有仓储的批发企业在实际地址后载明“仓储企业名称+(自管)”。

  3、许可经营范围应根据仓储条件和申请事项载明烟花爆竹的危险等级和经营方式。如仓储企业的许可经营范围应载明“烟花爆竹(A、B、C、D)+(储存)”,附带经营的仓储企业许可经营范围应载明“烟花爆竹(A、B、C、D)+(批发及储存);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只需载明“烟花爆竹(C、D级)”。

  (四)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必须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依托生产企业办理的经营公司与其生产企业为同一主要负责人的,除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可以重复使用外,其他人员安全资格证应当单独具备。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按照不同的审查类别(设立、延期、变更)分别提交资料。(见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

  各区、县(市)要根据《办法》及省局《通知》精神,按照市局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我市是全国烟花爆竹的主要产区之一,也是烟花爆竹产品贸易的活跃地,省局《通知》下发后,经营市场将全面放开,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难度也将急剧加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大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力度,努力遏制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

  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均应建立并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确保每一批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准确、台账清楚。如发现未建立或建立未使用该系统的,安全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在本地销售终端发现未张贴流向信息标识标码的,一律按照违规销售处理,并将倒查相关批发企业及生产企业责任。

  (二)进一步整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整治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销售本厂生产范围以外烟花爆竹产品的;

  2、无证经营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

  3、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

  4、将A、B级烟花爆竹违规存放在1.3级仓库等情况的;

  5、超过仓库核定药量储存和零售门店超过核定存量的;

  6、仓库内烟花爆竹产品堆垛及通道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

  (三)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的本质安全

  所有烟花爆竹仓储和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现有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改造升级,特别是针对库房建筑结构、防雷、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安全距离、疏散条件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坚决进行整改,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要重点查找安全条件、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并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切实提高烟花爆竹仓库的本质安全条件。

  三、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经营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根据《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省局《通知》精神的有关要求,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经营产业健康发展,确实形成烟花爆竹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

  (一)落实“非禁即入”政策

  在严格审查安全条件的前提下,落实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投资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非禁即入”的政策,取消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数量限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序进行经营流通

  督促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守法经营,促进烟花爆竹经营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服务品质,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竟争能力。零售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从任何一家依法取得许可资质且具有服务配送能力的批发企业进货。市内及各区、县(市)的原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不得将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字样的防伪标签张贴在烟花爆竹包装箱上。

  (三)创新经营批发模式

  要根据烟花爆竹“年产季销”的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组建专业物流配送公司和品牌企业连锁经营,为专业物流配送企业和连锁经营的品牌企业提供更宽、更广的发展空间,支持流通企业、品牌企业充分利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市场格局,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良性循环。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花爆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2014﹞21号HNPR-2014-34004)。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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