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3〕11号),化工集中区应当建立集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根据各地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省安监局制定了《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根据省政府《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12〕121号),到2014年底,全省化工集中区安全、环保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化工集中区实现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化工集中区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细化工作进度,加快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二、抓紧组织开展自查
对本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对照本验收标准,迅速组织进行自查预验收。对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督促其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尽快整改到位。
三、认真做好验收申报工作
经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安监〔2014〕146号),于6月30日前组织申报。省安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化工集中区进行验收。
附件:《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验收标准》.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9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