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经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和工作要求,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并在审批程序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保证审批质量和公平公正。《规定》同时要求要强化对消防技术报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增强工作责任感,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深入掌握《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执业责任,依法规范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实行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制度。鉴于当前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素质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尤其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精神,我省实行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制度,过渡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与过渡期时限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通知有关过渡期人员要求,且具备正式资质的设施、设备等其它条件的,可以参照《规定》申请相应临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二级、三级资质可在过渡期内申请。有关申请临时资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省公安消防总队相关规定执行。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申请临时资质,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文件自行废止。未取得临时资质的,上述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三、严格落实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的有关要求。对于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考试暂定于2014年7至8月份举行,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1)。在过渡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考试合格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通过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一般操作人员,要求一级、二级资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操作人员分别不应少于10人、5人,且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资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除满足人员要求外,申请正式或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见附件2)要求且应经计量鉴定合格。
四、全面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情况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纳入执法质量实施考评。在公安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使用前,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结论性文件等报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各地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附件:1. 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报名条件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专业划分 |
专业名称(98版) |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
工学类相关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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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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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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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