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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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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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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办〔2014〕10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8-29生效日期:2014-08-29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确保场地评估、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审查及修复效果验收等环节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结合本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保证污染场地修复效果,确保环境安全,成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四条 委员由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土壤修复、污水处理、水文地质勘察及环境检测等领域专家担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场地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专家的身份承担场地环境评价报告审核及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效果验收审核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专家,本人自愿填写信息表(详见附件1),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固管中心根据管理需要,提出聘任初步意见;
  (二)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详见附件2)。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
  (二)专家委员会不向委员发放固定薪酬,委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时,按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委员档案,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参与的技术支持工作将记入档案,作为委员续聘依据;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协助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展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违规收受被评审单位报酬和其他礼品;
  (四)要遵守保密规则,严禁将评审项目的主要信息透露给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
  (五)要遵守回避原则,禁止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收回聘书:
  (一)年度累计3次缺席评审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规定:
  (一)专家评审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二)评审会专家组长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场地环境评价、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审核的专家组长,不得担任同一污染场地修复效果验收评审会专家组组长;
  (四)在针对面积大、污染物成分复杂、地下水受污染等情形的场地,进行专家评审时,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占评审会专家人数的50%以上。
  (五)在评审会专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合议组,对专家结论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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