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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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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5-22生效日期:2012-05-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继《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国家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有关事故报告事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市贯彻落实情况看,还存在着认识模糊、执行不力等问题。为严肃法纪,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现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生事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在2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近年来,大量事实表明,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就不能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就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破坏。为此,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工作,要多渠道、多形式,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个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人所共知。凡是由于政令不畅,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报告,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地区、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公众举报监督渠道。凡举报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三)在事故查处工作中,对无视法律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失职失察、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时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其责任。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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