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港口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港口突发事件发生,降低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促进港口的安全生产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港口章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广州港口内各类港口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广州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适用《广州水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广东省、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港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及时对港口突发事件苗头性及预警性信息分析研判,对港口突发事件及其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快速反应,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4)依靠科技,规范有序。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效率。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应急预案体系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口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港口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港口企业应急预案。
1.5.1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港口应急预案)是广州港口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广州市政府、广州港务局处置港口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由广州港务局组织制订,市应急委批准发布实施。
1.5.2 港口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港口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安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等,由广州港务局组织制订,报市应急委备案。
1.5.3 港口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由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各分局及质监站、调度中心、引航站等)根据港口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制订,报广州港务局备案。
1.5.4 港口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由辖区内各港口企业根据港口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企业实际制订,报广州港务局或其各分局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广州市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港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广州港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公安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委、水务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广州供电局,广州港公安局,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属地区(县级市)政府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广州港务局:做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对嫌疑人员进行监控、追捕,以及事件调查等。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提供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6)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市财政局:提供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灾所需经费等。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指导、协助事故现场污染物清除和废弃物的处置。
(9)市交委:负责组织调度和配置应急救援车辆,运输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等。
(10)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督促供水企业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派出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12)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3)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1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爆炸物或危险物的控制清除,遇难人员营救等。
(16)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对各自关区经广州港口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
(17)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18)广州海事局:负责相关影响水域的通航秩序维护,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19)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负责南部海域及珠江口国内外船舶、水上设施的救助工作。负责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担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
(20)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承担抢险打捞任务;沉船沉物打捞,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负责水上非人命救助的船舶、设施和财产的救助打捞;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应急清除,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等。
(21)广州供电局:根据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供电保障。
(22)广州港公安局: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实施火灾扑救、爆炸物或危险物的控制清除,遇险、遇难人员营救,事件调查等。
(23)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广州港口对外开放口岸的限定区域实施警戒管理。
(24)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在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广州港务局。主要职责: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分析预警事件的风险和趋势,及时掌握和报告有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提出预警建议;负责与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联动,分析和初步判定事件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负责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组建和管理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和召集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编制、修订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3 广州港务局各分局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广州港务局各分局设置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作为本辖区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Ⅳ级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分局局长担任应急工作小组组长。主要职责:制定辖区港口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指导辖区港口企业落实各类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测辖区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及时上报;建立和完善与港口企业间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制度;按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组建和管理辖区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保持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措施处于完备、适用状态,保证能迅速调集;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港口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问题。
2.4 专家组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咨询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咨询机构,专家组主要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提出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为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5 应急救援专业组
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成立若干应急救援专业组,各专业组应明确相应的部门组成、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具体组成由专项预案确定;专业组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专业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安全警戒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信息发布组等。
3 预防与预警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保安事件、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突发事件的可能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等。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相关信息。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海洋、水利、卫生、地震、公安等)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保安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接收来自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市应急委等上级部门关于自然灾害、港口保安事件、危险货物及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依托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体系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码头的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港口现场信息。
3.2 预防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港口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评估、统计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及时确定和发布广州港口区域内港口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督促检查辖区内港口企业对经营及建设活动中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做好危险源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港口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消除隐患,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专项应急处置预案,随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紧急情况。
港口企业做好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分析、统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及时上报广州港务局备案;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广州港务局备案。制订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防范。
3.3 预警信息发布
港口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1 发布依据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发布港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2 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可能发生的港口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
3.3.3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以新闻发布会、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港口突发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关单位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港口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救援准备。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工具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及港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等及时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Ⅰ、Ⅱ级响应
港口突发事件Ⅰ级、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危害,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指挥中心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港口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港口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已造成较重危害,港口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指挥中心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港口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4.2.3 Ⅳ级响应
港口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已造成危害,有关分局应急工作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港口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有关分局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港口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 处置措施
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后,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将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堵塞或被损坏的航道、码头等公共设施;
(4)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5)依托事发地附近的港口应急救援基地,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时,解除应急响应:
(1)事件得以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4)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6)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终止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物资转运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1.2 社会救助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有关部门要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1.3 环境监测
针对港口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损害,由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2 调查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2)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港口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有关调查评估情况,要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5.3 信息发布
(1)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港口突发事件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3)密切关注媒体关于港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澄清不实报道。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与通信保障
(1)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广州港务局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广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2)依托广州港务局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
(3)依托调度中心,建立具备固定场所,配备移动通讯设备、移动信息处理设备、各类后勤装备的应急通信系统。
(4)配备现场指挥车等装备,建立机动性强、装备优良的移动现场通讯联络系统。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社会专业应急队伍
(1)广州港公安局和广州市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社会抢险救援队伍。
(2)海上搜救、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环境监测、动物疫情处理等专业队伍,是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外部依托力量。
(3)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港口突发事件的外援力量。
6.2.2 港口企业专职(兼职)应急队伍
(1)港口企业成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港口应急指挥中心要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
6.3 应急资金保障
(1)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港口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重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预案制定、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广州港务局年度部门预算。广州港务局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2)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港口企业予以保障。
(3)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6.4 应急物资保障
(1)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器材以及车辆、通讯、照明工具等,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2)港口应急指挥中心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公安消防局、广州港公安局和大型港口企业规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并及时补充更新。港口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建立健全广州港口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广州港务局会同广州港公安局、公安交警部门、广州海事局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事件现场开展救援,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会同港口企业负责对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技术支撑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应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重大事故的科学研究;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港口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港口安全科技水平;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科学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港口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6.9 后勤保障
属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和港口企业结合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港口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港口应急管理形势和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应急演练
港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和港口企业应当按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港口突发事件的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港口突发事件的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港口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港口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不利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港口保安事件、港口自然灾害等。
(2)广州港务局下属单位:指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黄埔分局、内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以及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广州港引航站等下属机构。
(3)次生灾害:许多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称为次生灾害,次生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点。
(4)衍生灾害: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以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广州港务局制定,市政府批准实施。广州港务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8.2.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港口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港口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9.1.1I 级预警(特别严重)
(1)广州港进出港航道可能中断,重要通航设施可能遭到特别严重损坏,港口可能瘫痪。
(2)水运能力可能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3)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4)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9.1.2 Ⅱ级预警(严重)
(1)广州港进出港航道可能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可能遭到严重损坏;港口可能局部瘫痪。
(2)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可能中断。
(3)水运能力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4)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5)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9.1.3 Ⅲ级预警(较重)
(1)广州港进出港航道可能堵塞;重要通航设施可能遭到损坏;港口可能受损。
(2)一般航道可能堵塞;通航设施可能损坏严重。
(3)可能造成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4)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9.1.4 Ⅳ级预警(一般)
(1)一般航道可能受阻;通航设施可能遭到损坏。
(2)港口可能受损、预计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3)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9.2 港口突发事件的分类
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安全生产事故、保安事件、旅客紧急疏散事件、自然灾害等4类。
(1)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或储罐发生泄漏,导致人员中毒事故或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污染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件;船舶倾覆海损、碰撞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航道堵塞;水运工程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坍塌滑坡事故等;大型机械运输、装卸、安装过程中的倾覆事故。
(2)保安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走私或偷渡;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船舶;破坏航道、锚地设施等。
(3)旅客紧急疏散事件:主要包括客运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疫情、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事件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大风、浓雾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旅客滞留等。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等。
9.3 港口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港口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9.3.1 I级(特别重大)
(1)造成广州港进出港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48小时以上。
(2)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3)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损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6)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7)影响范围超出省级辖区,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9.3.2 Ⅱ级(重大)
(1)造成广州港进出港航道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2)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重要物资短缺。
(6)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7)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9.3.3 Ⅲ级(较大)
(1)造成广州港进出港航道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2)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6)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9.3.4 Ⅳ级(一般)
(1)造成广州港进出港航道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4)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