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环规〔2019〕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更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深圳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更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众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举报工业企业有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奖励要求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并交由市人居环境委处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向区(含新区,下同)环保部门直接举报,并由区自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区环保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奖励。
第三条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是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公众有奖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举报案件移送市人居环境委或者相关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案件查处和办理进行跟踪、督办、督查。
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按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抽水泵、软管、三通阀、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的行为;
(二)无证无照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的行为;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
(四)非法倾倒含铜、镍、铬、镉、砷、废酸、废碱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将前述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前述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
(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
(六)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
第五条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http://www.szhec.gov.cn;
(三)电子邮件举报:jls@szhec.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地址: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01室,邮编:518038 ;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众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五)举报人是否要求奖励。
举报人未提出奖励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询问是否要求奖励,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 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 举报人不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三)举报人不提供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
(五)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
(六)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范围。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按《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举报案件作普通信访案件登记处理。
第八条 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登记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有奖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依相关规定对举报材料设定密级,并按规定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人居环境委或者相关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市人居环境委或者相关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案件后15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和举报人。
第九条 已设定密级的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收发、传阅、复制、保管、销毁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案件举报的情况经市人居环境委或者相关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协助、不配合致使执法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举报前工业企业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贡献的。
第十一条 对有奖举报,按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范围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范围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举报人举报后还积极协助环保部门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倾废事件、大面积有毒气体泄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案件等),并对防止或者降低环境污染、人身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除给予本条第一款奖励外,还可以按下列规定另行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另按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属经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另给人民币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以受理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所举报同一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按规定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市人居环境委或者相关区环保部门处理完举报案件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或者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是否奖励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应当在10日内做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受理人员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与举报时提供的姓名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受理人员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立案、查处材料及举报人领奖手续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人居环境委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举报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市财政委员会、市审计局应当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部门的案件受理、查处等有异议的,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然有异议的,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由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