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委、安全监管局、法制办: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名录( 2015 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14 年6 月25 日印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名录的通知》(穗环〔 2014 〕 74 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 年12 月30 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名录(2015 年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 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穗府〔 2014 〕 27 号),进一步扩大区( 县级市)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现对 2014 年6 月25 日印发的《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名录( 2014 年版)》(穗环〔2014 〕74 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由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当年度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当年度计划印发前可暂时沿用上年度计划)。
二、在广州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一)水利:新建、改建或扩建总装机 1MW 及以上,或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
(二)农林牧渔:常年存栏量10 万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其他畜禽养殖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列出的折算系数折算)。
(三)能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布式能源站;110 千伏(含)以上且220 千伏( 含)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纳入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的广州市城市高压电网规划的全户内布置且电缆出线的 110 千伏输变电项目除外);库容 50 万立方米及以上油库,周转量400 万吨及以上油库项目;200 公里及以上的输气管网、输油管网,年输气能力1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
(四)交通:20 公里及以上轨道交通项目;30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五)机械、电子:汽车整车、发动机项目;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汽车零配件项目;船舶制造、修船项目;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 3000 吨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六)化工、轻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项目;卷烟制造项目。
(七)纺织化纤: 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 3000 吨及以上项目(专业园区内的项目除外)。
(八)制药: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 3000 吨及以上的生物制药、生化制药、中药提炼项目。
(九)金属矿采选项目。
(十)非金属矿开采:年生产规模 50 万吨及以上、或开采面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化学矿采选、采盐、采石场项目。
(十一)电镀:在经批准的电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电镀( 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十二)污染物产生量较大的下列工业建设项目:
1. 化学需氧量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的项目;
2. 二氧化硫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的项目;
3. 氮氧化物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的项目;
4.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 20 吨及以上的项目;
5. 氨氮年产生量 10 吨及以上的项目;
6.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100 吨及以上的项目。
(十三)社会区域、基础设施:
1. 占地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周转量 1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仓库项目;
2. 日处理能力 300 吨及以上的餐厨垃圾(含废油脂)处理项目;
3.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4. 临时消纳场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长期消纳场 5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
5. 日处理规模 1000 吨及以上的污泥(按含水率 60% 计)处理处置项目。
6.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7. 日处理能力 5 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能力 2 万吨以上的工业污水处理项目;
8.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功能区、产业园区、三旧改造连片开发等区域开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
9. 高尔夫球场项目。
(十四)电磁辐射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电磁项目。
(十五)核技术应用:销售、使用 IV 类、V 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十六)占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 2006-2020 年)》生态严控区的项目。
三、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以及可能造成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