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监部门不再接收建设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按原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其验收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及其与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核。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监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应当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
3.建设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供专家组审核, 并为专家现场核查提供条件。建设单位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⑶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⑷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⑸专家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4.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专家组应进行联合审议,对《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附后)中内容根据审核情况逐项填写,其中基本符合项和不符合项需做简要说明。专家组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并做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凡《审查表》中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专家组对《审查表》的填报结果负责。
5.专家组审核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确认并签字后,验收过程完成。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按照上述的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6.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⑴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⑵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资料以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
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⑺专家组出具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以及企业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⑻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安全评价单位编制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内容全面,结论明确。同时,评价报告应当增加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及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对验收中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逐项确认,对应领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有明确结论。安全评价单位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范畴,明确职责分工。要突出监督核查重点,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监管项目,加大对企业组织的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力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安监部门不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各地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纳入安监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完整性,并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重点抽查。凡发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竣工验收程序不规范、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未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继续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其中,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代替企业领证安全评价报告,不再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七、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改为“安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重点监管项目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九、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