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社会公民消防安全行为,切实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
二、禁止在商场、市场内吸烟。
三、禁止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或放在手动挡。
四、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五、禁止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六、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七、禁止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和占用疏散通道。
八、禁止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
九、禁止消防控制室人员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十、禁止随意使用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大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5年1月25日